1 |
2018-08-02 |
董事会预案 |
深圳市国电赛思科技有限公司 |
—— |
深圳市国电赛思科技有限公司 |
深圳市国电赛思科技有限公司 |
21840 |
CNY |
30 |
本次交易中,奥特佳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任曌华、任韶清、新余国电持有的国电赛思100%的股权,交易金额初定为72,800万元。其中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60%,总计43,680万元,总计发行股份数量为130,388,058股;以现金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40%,总计29,120万元。 |
2 |
2018-08-02 |
董事会预案 |
深圳市国电赛思科技有限公司 |
—— |
深圳市国电赛思科技有限公司 |
深圳市国电赛思科技有限公司 |
15288 |
CNY |
21 |
本次交易中,奥特佳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任曌华、任韶清、新余国电持有的国电赛思100%的股权,交易金额初定为72,800万元。其中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60%,总计43,680万元,总计发行股份数量为130,388,058股;以现金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40%,总计29,120万元。 |
3 |
2018-08-02 |
董事会预案 |
深圳市国电赛思科技有限公司 |
—— |
深圳市国电赛思科技有限公司 |
深圳市国电赛思科技有限公司 |
35672 |
CNY |
49 |
本次交易中,奥特佳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任曌华、任韶清、新余国电持有的国电赛思100%的股权,交易金额初定为72,800万元。其中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60%,总计43,680万元,总计发行股份数量为130,388,058股;以现金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40%,总计29,120万元。 |
4 |
2018-05-23 |
签署协议 |
深圳市国电赛思科技有限公司 |
—— |
深圳市国电赛思科技有限公司 |
深圳市国电赛思科技有限公司 |
—— |
—— |
—— |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在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拟收购深圳市国电赛思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奥特佳证券代码:002239)自2018年4月2日(周一)上午开市起停牌。本公司承诺争取停牌时间不超过1个月,即承诺争取在2018年5月2日前披露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要求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或报告书)。如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披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或报告书),公司将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推进情况确定是否向交易所申请延期复牌。公司未提出延期复牌申请或延期复牌申请未获交易所同意的,公司股票将于2018年5月2日开市时起复牌,同时披露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基本情况、是否继续推进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相关原因。如本公司在停牌期限内终止筹划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公司将及时披露终止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相关公告。如公司股票停牌时间累计未超过3个月的,公司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1个月内不再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如公司股票停牌时间累计超过3个月的,公司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2个月内不再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相关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中。鉴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为保证信息披露公平,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公司股票(证券简称:奥特佳:证券代码:002239)自2018年5月23日(星期三)开市起继续停牌。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至少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进展公告。 |
5 |
2018-04-02 |
签署协议 |
深圳市国电赛思科技有限公司 |
—— |
深圳市国电赛思科技有限公司 |
深圳市国电赛思科技有限公司 |
—— |
—— |
—— |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在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拟收购深圳市国电赛思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奥特佳证券代码:002239)自2018年4月2日(周一)上午开市起停牌。本公司承诺争取停牌时间不超过1个月,即承诺争取在2018年5月2日前披露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要求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或报告书)。如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披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或报告书),公司将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推进情况确定是否向交易所申请延期复牌。公司未提出延期复牌申请或延期复牌申请未获交易所同意的,公司股票将于2018年5月2日开市时起复牌,同时披露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基本情况、是否继续推进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相关原因。如本公司在停牌期限内终止筹划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公司将及时披露终止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相关公告。如公司股票停牌时间累计未超过3个月的,公司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1个月内不再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如公司股票停牌时间累计超过3个月的,公司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2个月内不再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
6 |
2017-08-01 |
停止实施 |
江苏海四达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
—— |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张建忠 |
241.28 |
CNY |
0.09 |
上市公司拟向海四达集团、通鼎互联、兴富睿宏、深创投、钟鼎三号以及沈涛等21名自然人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海四达电源100%股权。海四达电源100%股权于评估基准日2016年12月31日的预估值为25.1亿元,交易对价初步确定为25亿元。鉴于业绩承诺方需就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利润作出承诺并承担利润承诺的相关补偿义务,而非业绩承诺方无需承担相关补偿义务,交易对方以其持有的标的公司的股份比例为基础按照差异化定价原则来取得交易对价。交易对方拟获得的交易对价具体如下:1、参与业绩承诺的交易对方(海四达集团、沈涛、沈晓峰、徐忠元、张曼尼、杨建平、唐琛明、陈刚、沈晓彦、张校东、吴沈新、吴超群、邓永芹、施卫兵、袁卫仁、顾霞、解玉萍、邵三妹、顾向华、张建忠、洪宝昌、沈飞)合计持有海四达电源63.30%股权,交易对价为167,415.93万元;2、不参与业绩承诺的交易对方(通鼎互联、兴富睿宏、深创投、钟鼎三号)合计持有海四达电源36.70%股权,交易对价为82,584.07万元。 |
7 |
2017-08-01 |
停止实施 |
江苏海四达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
—— |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10732.17 |
CNY |
4.77 |
上市公司拟向海四达集团、通鼎互联、兴富睿宏、深创投、钟鼎三号以及沈涛等21名自然人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海四达电源100%股权。海四达电源100%股权于评估基准日2016年12月31日的预估值为25.1亿元,交易对价初步确定为25亿元。鉴于业绩承诺方需就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利润作出承诺并承担利润承诺的相关补偿义务,而非业绩承诺方无需承担相关补偿义务,交易对方以其持有的标的公司的股份比例为基础按照差异化定价原则来取得交易对价。交易对方拟获得的交易对价具体如下:1、参与业绩承诺的交易对方(海四达集团、沈涛、沈晓峰、徐忠元、张曼尼、杨建平、唐琛明、陈刚、沈晓彦、张校东、吴沈新、吴超群、邓永芹、施卫兵、袁卫仁、顾霞、解玉萍、邵三妹、顾向华、张建忠、洪宝昌、沈飞)合计持有海四达电源63.30%股权,交易对价为167,415.93万元;2、不参与业绩承诺的交易对方(通鼎互联、兴富睿宏、深创投、钟鼎三号)合计持有海四达电源36.70%股权,交易对价为82,584.07万元。 |
8 |
2017-08-01 |
停止实施 |
江苏海四达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
—— |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
45021.46 |
CNY |
20.01 |
上市公司拟向海四达集团、通鼎互联、兴富睿宏、深创投、钟鼎三号以及沈涛等21名自然人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海四达电源100%股权。海四达电源100%股权于评估基准日2016年12月31日的预估值为25.1亿元,交易对价初步确定为25亿元。鉴于业绩承诺方需就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利润作出承诺并承担利润承诺的相关补偿义务,而非业绩承诺方无需承担相关补偿义务,交易对方以其持有的标的公司的股份比例为基础按照差异化定价原则来取得交易对价。交易对方拟获得的交易对价具体如下:1、参与业绩承诺的交易对方(海四达集团、沈涛、沈晓峰、徐忠元、张曼尼、杨建平、唐琛明、陈刚、沈晓彦、张校东、吴沈新、吴超群、邓永芹、施卫兵、袁卫仁、顾霞、解玉萍、邵三妹、顾向华、张建忠、洪宝昌、沈飞)合计持有海四达电源63.30%股权,交易对价为167,415.93万元;2、不参与业绩承诺的交易对方(通鼎互联、兴富睿宏、深创投、钟鼎三号)合计持有海四达电源36.70%股权,交易对价为82,584.07万元。 |
9 |
2017-08-01 |
停止实施 |
江苏海四达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
—— |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洪宝昌 |
241.28 |
CNY |
0.09 |
上市公司拟向海四达集团、通鼎互联、兴富睿宏、深创投、钟鼎三号以及沈涛等21名自然人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海四达电源100%股权。海四达电源100%股权于评估基准日2016年12月31日的预估值为25.1亿元,交易对价初步确定为25亿元。鉴于业绩承诺方需就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利润作出承诺并承担利润承诺的相关补偿义务,而非业绩承诺方无需承担相关补偿义务,交易对方以其持有的标的公司的股份比例为基础按照差异化定价原则来取得交易对价。交易对方拟获得的交易对价具体如下:1、参与业绩承诺的交易对方(海四达集团、沈涛、沈晓峰、徐忠元、张曼尼、杨建平、唐琛明、陈刚、沈晓彦、张校东、吴沈新、吴超群、邓永芹、施卫兵、袁卫仁、顾霞、解玉萍、邵三妹、顾向华、张建忠、洪宝昌、沈飞)合计持有海四达电源63.30%股权,交易对价为167,415.93万元;2、不参与业绩承诺的交易对方(通鼎互联、兴富睿宏、深创投、钟鼎三号)合计持有海四达电源36.70%股权,交易对价为82,584.07万元。 |
10 |
2017-08-01 |
停止实施 |
江苏海四达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
—— |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邓永芹 |
1318.38 |
CNY |
0.5 |
上市公司拟向海四达集团、通鼎互联、兴富睿宏、深创投、钟鼎三号以及沈涛等21名自然人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海四达电源100%股权。海四达电源100%股权于评估基准日2016年12月31日的预估值为25.1亿元,交易对价初步确定为25亿元。鉴于业绩承诺方需就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利润作出承诺并承担利润承诺的相关补偿义务,而非业绩承诺方无需承担相关补偿义务,交易对方以其持有的标的公司的股份比例为基础按照差异化定价原则来取得交易对价。交易对方拟获得的交易对价具体如下:1、参与业绩承诺的交易对方(海四达集团、沈涛、沈晓峰、徐忠元、张曼尼、杨建平、唐琛明、陈刚、沈晓彦、张校东、吴沈新、吴超群、邓永芹、施卫兵、袁卫仁、顾霞、解玉萍、邵三妹、顾向华、张建忠、洪宝昌、沈飞)合计持有海四达电源63.30%股权,交易对价为167,415.93万元;2、不参与业绩承诺的交易对方(通鼎互联、兴富睿宏、深创投、钟鼎三号)合计持有海四达电源36.70%股权,交易对价为82,584.07万元。 |
11 |
2017-08-01 |
停止实施 |
江苏海四达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
—— |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邵三妹 |
488.87 |
CNY |
0.18 |
上市公司拟向海四达集团、通鼎互联、兴富睿宏、深创投、钟鼎三号以及沈涛等21名自然人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海四达电源100%股权。海四达电源100%股权于评估基准日2016年12月31日的预估值为25.1亿元,交易对价初步确定为25亿元。鉴于业绩承诺方需就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利润作出承诺并承担利润承诺的相关补偿义务,而非业绩承诺方无需承担相关补偿义务,交易对方以其持有的标的公司的股份比例为基础按照差异化定价原则来取得交易对价。交易对方拟获得的交易对价具体如下:1、参与业绩承诺的交易对方(海四达集团、沈涛、沈晓峰、徐忠元、张曼尼、杨建平、唐琛明、陈刚、沈晓彦、张校东、吴沈新、吴超群、邓永芹、施卫兵、袁卫仁、顾霞、解玉萍、邵三妹、顾向华、张建忠、洪宝昌、沈飞)合计持有海四达电源63.30%股权,交易对价为167,415.93万元;2、不参与业绩承诺的交易对方(通鼎互联、兴富睿宏、深创投、钟鼎三号)合计持有海四达电源36.70%股权,交易对价为82,584.07万元。 |
12 |
2017-08-01 |
停止实施 |
江苏海四达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
—— |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杨建平 |
1829.34 |
CNY |
0.69 |
上市公司拟向海四达集团、通鼎互联、兴富睿宏、深创投、钟鼎三号以及沈涛等21名自然人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海四达电源100%股权。海四达电源100%股权于评估基准日2016年12月31日的预估值为25.1亿元,交易对价初步确定为25亿元。鉴于业绩承诺方需就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利润作出承诺并承担利润承诺的相关补偿义务,而非业绩承诺方无需承担相关补偿义务,交易对方以其持有的标的公司的股份比例为基础按照差异化定价原则来取得交易对价。交易对方拟获得的交易对价具体如下:1、参与业绩承诺的交易对方(海四达集团、沈涛、沈晓峰、徐忠元、张曼尼、杨建平、唐琛明、陈刚、沈晓彦、张校东、吴沈新、吴超群、邓永芹、施卫兵、袁卫仁、顾霞、解玉萍、邵三妹、顾向华、张建忠、洪宝昌、沈飞)合计持有海四达电源63.30%股权,交易对价为167,415.93万元;2、不参与业绩承诺的交易对方(通鼎互联、兴富睿宏、深创投、钟鼎三号)合计持有海四达电源36.70%股权,交易对价为82,584.07万元。 |
13 |
2017-08-01 |
停止实施 |
江苏海四达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
—— |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张曼尼 |
1829.34 |
CNY |
0.69 |
上市公司拟向海四达集团、通鼎互联、兴富睿宏、深创投、钟鼎三号以及沈涛等21名自然人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海四达电源100%股权。海四达电源100%股权于评估基准日2016年12月31日的预估值为25.1亿元,交易对价初步确定为25亿元。鉴于业绩承诺方需就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利润作出承诺并承担利润承诺的相关补偿义务,而非业绩承诺方无需承担相关补偿义务,交易对方以其持有的标的公司的股份比例为基础按照差异化定价原则来取得交易对价。交易对方拟获得的交易对价具体如下:1、参与业绩承诺的交易对方(海四达集团、沈涛、沈晓峰、徐忠元、张曼尼、杨建平、唐琛明、陈刚、沈晓彦、张校东、吴沈新、吴超群、邓永芹、施卫兵、袁卫仁、顾霞、解玉萍、邵三妹、顾向华、张建忠、洪宝昌、沈飞)合计持有海四达电源63.30%股权,交易对价为167,415.93万元;2、不参与业绩承诺的交易对方(通鼎互联、兴富睿宏、深创投、钟鼎三号)合计持有海四达电源36.70%股权,交易对价为82,584.07万元。 |
14 |
2017-08-01 |
停止实施 |
江苏海四达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
—— |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沈晓彦 |
1577.02 |
CNY |
0.6 |
上市公司拟向海四达集团、通鼎互联、兴富睿宏、深创投、钟鼎三号以及沈涛等21名自然人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海四达电源100%股权。海四达电源100%股权于评估基准日2016年12月31日的预估值为25.1亿元,交易对价初步确定为25亿元。鉴于业绩承诺方需就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利润作出承诺并承担利润承诺的相关补偿义务,而非业绩承诺方无需承担相关补偿义务,交易对方以其持有的标的公司的股份比例为基础按照差异化定价原则来取得交易对价。交易对方拟获得的交易对价具体如下:1、参与业绩承诺的交易对方(海四达集团、沈涛、沈晓峰、徐忠元、张曼尼、杨建平、唐琛明、陈刚、沈晓彦、张校东、吴沈新、吴超群、邓永芹、施卫兵、袁卫仁、顾霞、解玉萍、邵三妹、顾向华、张建忠、洪宝昌、沈飞)合计持有海四达电源63.30%股权,交易对价为167,415.93万元;2、不参与业绩承诺的交易对方(通鼎互联、兴富睿宏、深创投、钟鼎三号)合计持有海四达电源36.70%股权,交易对价为82,584.07万元。 |
15 |
2017-08-01 |
停止实施 |
江苏海四达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
—— |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沈飞 |
241.28 |
CNY |
0.09 |
上市公司拟向海四达集团、通鼎互联、兴富睿宏、深创投、钟鼎三号以及沈涛等21名自然人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海四达电源100%股权。海四达电源100%股权于评估基准日2016年12月31日的预估值为25.1亿元,交易对价初步确定为25亿元。鉴于业绩承诺方需就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利润作出承诺并承担利润承诺的相关补偿义务,而非业绩承诺方无需承担相关补偿义务,交易对方以其持有的标的公司的股份比例为基础按照差异化定价原则来取得交易对价。交易对方拟获得的交易对价具体如下:1、参与业绩承诺的交易对方(海四达集团、沈涛、沈晓峰、徐忠元、张曼尼、杨建平、唐琛明、陈刚、沈晓彦、张校东、吴沈新、吴超群、邓永芹、施卫兵、袁卫仁、顾霞、解玉萍、邵三妹、顾向华、张建忠、洪宝昌、沈飞)合计持有海四达电源63.30%股权,交易对价为167,415.93万元;2、不参与业绩承诺的交易对方(通鼎互联、兴富睿宏、深创投、钟鼎三号)合计持有海四达电源36.70%股权,交易对价为82,584.07万元。 |
16 |
2017-08-01 |
停止实施 |
江苏海四达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
—— |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德清兴富睿宏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1240.76 |
CNY |
9.44 |
上市公司拟向海四达集团、通鼎互联、兴富睿宏、深创投、钟鼎三号以及沈涛等21名自然人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海四达电源100%股权。海四达电源100%股权于评估基准日2016年12月31日的预估值为25.1亿元,交易对价初步确定为25亿元。鉴于业绩承诺方需就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利润作出承诺并承担利润承诺的相关补偿义务,而非业绩承诺方无需承担相关补偿义务,交易对方以其持有的标的公司的股份比例为基础按照差异化定价原则来取得交易对价。交易对方拟获得的交易对价具体如下:1、参与业绩承诺的交易对方(海四达集团、沈涛、沈晓峰、徐忠元、张曼尼、杨建平、唐琛明、陈刚、沈晓彦、张校东、吴沈新、吴超群、邓永芹、施卫兵、袁卫仁、顾霞、解玉萍、邵三妹、顾向华、张建忠、洪宝昌、沈飞)合计持有海四达电源63.30%股权,交易对价为167,415.93万元;2、不参与业绩承诺的交易对方(通鼎互联、兴富睿宏、深创投、钟鼎三号)合计持有海四达电源36.70%股权,交易对价为82,584.07万元。 |
17 |
2017-08-01 |
停止实施 |
江苏海四达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
—— |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顾向华 |
488.87 |
CNY |
0.18 |
上市公司拟向海四达集团、通鼎互联、兴富睿宏、深创投、钟鼎三号以及沈涛等21名自然人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海四达电源100%股权。海四达电源100%股权于评估基准日2016年12月31日的预估值为25.1亿元,交易对价初步确定为25亿元。鉴于业绩承诺方需就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利润作出承诺并承担利润承诺的相关补偿义务,而非业绩承诺方无需承担相关补偿义务,交易对方以其持有的标的公司的股份比例为基础按照差异化定价原则来取得交易对价。交易对方拟获得的交易对价具体如下:1、参与业绩承诺的交易对方(海四达集团、沈涛、沈晓峰、徐忠元、张曼尼、杨建平、唐琛明、陈刚、沈晓彦、张校东、吴沈新、吴超群、邓永芹、施卫兵、袁卫仁、顾霞、解玉萍、邵三妹、顾向华、张建忠、洪宝昌、沈飞)合计持有海四达电源63.30%股权,交易对价为167,415.93万元;2、不参与业绩承诺的交易对方(通鼎互联、兴富睿宏、深创投、钟鼎三号)合计持有海四达电源36.70%股权,交易对价为82,584.07万元。 |
18 |
2017-08-01 |
停止实施 |
江苏海四达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
—— |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徐忠元 |
2460.14 |
CNY |
0.93 |
上市公司拟向海四达集团、通鼎互联、兴富睿宏、深创投、钟鼎三号以及沈涛等21名自然人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海四达电源100%股权。海四达电源100%股权于评估基准日2016年12月31日的预估值为25.1亿元,交易对价初步确定为25亿元。鉴于业绩承诺方需就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利润作出承诺并承担利润承诺的相关补偿义务,而非业绩承诺方无需承担相关补偿义务,交易对方以其持有的标的公司的股份比例为基础按照差异化定价原则来取得交易对价。交易对方拟获得的交易对价具体如下:1、参与业绩承诺的交易对方(海四达集团、沈涛、沈晓峰、徐忠元、张曼尼、杨建平、唐琛明、陈刚、沈晓彦、张校东、吴沈新、吴超群、邓永芹、施卫兵、袁卫仁、顾霞、解玉萍、邵三妹、顾向华、张建忠、洪宝昌、沈飞)合计持有海四达电源63.30%股权,交易对价为167,415.93万元;2、不参与业绩承诺的交易对方(通鼎互联、兴富睿宏、深创投、钟鼎三号)合计持有海四达电源36.70%股权,交易对价为82,584.07万元。 |
19 |
2017-08-01 |
停止实施 |
江苏海四达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
—— |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袁卫仁 |
659.19 |
CNY |
0.25 |
上市公司拟向海四达集团、通鼎互联、兴富睿宏、深创投、钟鼎三号以及沈涛等21名自然人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海四达电源100%股权。海四达电源100%股权于评估基准日2016年12月31日的预估值为25.1亿元,交易对价初步确定为25亿元。鉴于业绩承诺方需就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利润作出承诺并承担利润承诺的相关补偿义务,而非业绩承诺方无需承担相关补偿义务,交易对方以其持有的标的公司的股份比例为基础按照差异化定价原则来取得交易对价。交易对方拟获得的交易对价具体如下:1、参与业绩承诺的交易对方(海四达集团、沈涛、沈晓峰、徐忠元、张曼尼、杨建平、唐琛明、陈刚、沈晓彦、张校东、吴沈新、吴超群、邓永芹、施卫兵、袁卫仁、顾霞、解玉萍、邵三妹、顾向华、张建忠、洪宝昌、沈飞)合计持有海四达电源63.30%股权,交易对价为167,415.93万元;2、不参与业绩承诺的交易对方(通鼎互联、兴富睿宏、深创投、钟鼎三号)合计持有海四达电源36.70%股权,交易对价为82,584.07万元。 |
20 |
2017-08-01 |
停止实施 |
江苏海四达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
—— |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吴沈新 |
1479.24 |
CNY |
0.56 |
上市公司拟向海四达集团、通鼎互联、兴富睿宏、深创投、钟鼎三号以及沈涛等21名自然人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海四达电源100%股权。海四达电源100%股权于评估基准日2016年12月31日的预估值为25.1亿元,交易对价初步确定为25亿元。鉴于业绩承诺方需就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利润作出承诺并承担利润承诺的相关补偿义务,而非业绩承诺方无需承担相关补偿义务,交易对方以其持有的标的公司的股份比例为基础按照差异化定价原则来取得交易对价。交易对方拟获得的交易对价具体如下:1、参与业绩承诺的交易对方(海四达集团、沈涛、沈晓峰、徐忠元、张曼尼、杨建平、唐琛明、陈刚、沈晓彦、张校东、吴沈新、吴超群、邓永芹、施卫兵、袁卫仁、顾霞、解玉萍、邵三妹、顾向华、张建忠、洪宝昌、沈飞)合计持有海四达电源63.30%股权,交易对价为167,415.93万元;2、不参与业绩承诺的交易对方(通鼎互联、兴富睿宏、深创投、钟鼎三号)合计持有海四达电源36.70%股权,交易对价为82,584.07万元。 |
21 |
2017-08-01 |
停止实施 |
江苏海四达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
—— |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张校东 |
1479.24 |
CNY |
0.56 |
上市公司拟向海四达集团、通鼎互联、兴富睿宏、深创投、钟鼎三号以及沈涛等21名自然人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海四达电源100%股权。海四达电源100%股权于评估基准日2016年12月31日的预估值为25.1亿元,交易对价初步确定为25亿元。鉴于业绩承诺方需就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利润作出承诺并承担利润承诺的相关补偿义务,而非业绩承诺方无需承担相关补偿义务,交易对方以其持有的标的公司的股份比例为基础按照差异化定价原则来取得交易对价。交易对方拟获得的交易对价具体如下:1、参与业绩承诺的交易对方(海四达集团、沈涛、沈晓峰、徐忠元、张曼尼、杨建平、唐琛明、陈刚、沈晓彦、张校东、吴沈新、吴超群、邓永芹、施卫兵、袁卫仁、顾霞、解玉萍、邵三妹、顾向华、张建忠、洪宝昌、沈飞)合计持有海四达电源63.30%股权,交易对价为167,415.93万元;2、不参与业绩承诺的交易对方(通鼎互联、兴富睿宏、深创投、钟鼎三号)合计持有海四达电源36.70%股权,交易对价为82,584.07万元。 |
22 |
2017-08-01 |
停止实施 |
江苏海四达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
—— |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顾霞 |
659.19 |
CNY |
0.25 |
上市公司拟向海四达集团、通鼎互联、兴富睿宏、深创投、钟鼎三号以及沈涛等21名自然人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海四达电源100%股权。海四达电源100%股权于评估基准日2016年12月31日的预估值为25.1亿元,交易对价初步确定为25亿元。鉴于业绩承诺方需就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利润作出承诺并承担利润承诺的相关补偿义务,而非业绩承诺方无需承担相关补偿义务,交易对方以其持有的标的公司的股份比例为基础按照差异化定价原则来取得交易对价。交易对方拟获得的交易对价具体如下:1、参与业绩承诺的交易对方(海四达集团、沈涛、沈晓峰、徐忠元、张曼尼、杨建平、唐琛明、陈刚、沈晓彦、张校东、吴沈新、吴超群、邓永芹、施卫兵、袁卫仁、顾霞、解玉萍、邵三妹、顾向华、张建忠、洪宝昌、沈飞)合计持有海四达电源63.30%股权,交易对价为167,415.93万元;2、不参与业绩承诺的交易对方(通鼎互联、兴富睿宏、深创投、钟鼎三号)合计持有海四达电源36.70%股权,交易对价为82,584.07万元。 |
23 |
2017-08-01 |
停止实施 |
江苏海四达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
—— |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吴超群 |
1318.38 |
CNY |
0.5 |
上市公司拟向海四达集团、通鼎互联、兴富睿宏、深创投、钟鼎三号以及沈涛等21名自然人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海四达电源100%股权。海四达电源100%股权于评估基准日2016年12月31日的预估值为25.1亿元,交易对价初步确定为25亿元。鉴于业绩承诺方需就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利润作出承诺并承担利润承诺的相关补偿义务,而非业绩承诺方无需承担相关补偿义务,交易对方以其持有的标的公司的股份比例为基础按照差异化定价原则来取得交易对价。交易对方拟获得的交易对价具体如下:1、参与业绩承诺的交易对方(海四达集团、沈涛、沈晓峰、徐忠元、张曼尼、杨建平、唐琛明、陈刚、沈晓彦、张校东、吴沈新、吴超群、邓永芹、施卫兵、袁卫仁、顾霞、解玉萍、邵三妹、顾向华、张建忠、洪宝昌、沈飞)合计持有海四达电源63.30%股权,交易对价为167,415.93万元;2、不参与业绩承诺的交易对方(通鼎互联、兴富睿宏、深创投、钟鼎三号)合计持有海四达电源36.70%股权,交易对价为82,584.07万元。 |
24 |
2017-08-01 |
停止实施 |
江苏海四达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
—— |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解玉萍 |
578.76 |
CNY |
0.22 |
上市公司拟向海四达集团、通鼎互联、兴富睿宏、深创投、钟鼎三号以及沈涛等21名自然人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海四达电源100%股权。海四达电源100%股权于评估基准日2016年12月31日的预估值为25.1亿元,交易对价初步确定为25亿元。鉴于业绩承诺方需就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利润作出承诺并承担利润承诺的相关补偿义务,而非业绩承诺方无需承担相关补偿义务,交易对方以其持有的标的公司的股份比例为基础按照差异化定价原则来取得交易对价。交易对方拟获得的交易对价具体如下:1、参与业绩承诺的交易对方(海四达集团、沈涛、沈晓峰、徐忠元、张曼尼、杨建平、唐琛明、陈刚、沈晓彦、张校东、吴沈新、吴超群、邓永芹、施卫兵、袁卫仁、顾霞、解玉萍、邵三妹、顾向华、张建忠、洪宝昌、沈飞)合计持有海四达电源63.30%股权,交易对价为167,415.93万元;2、不参与业绩承诺的交易对方(通鼎互联、兴富睿宏、深创投、钟鼎三号)合计持有海四达电源36.70%股权,交易对价为82,584.07万元。 |
25 |
2017-08-01 |
停止实施 |
江苏海四达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
—— |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江苏海四达集团有限公司 |
116484.65 |
CNY |
44.04 |
上市公司拟向海四达集团、通鼎互联、兴富睿宏、深创投、钟鼎三号以及沈涛等21名自然人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海四达电源100%股权。海四达电源100%股权于评估基准日2016年12月31日的预估值为25.1亿元,交易对价初步确定为25亿元。鉴于业绩承诺方需就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利润作出承诺并承担利润承诺的相关补偿义务,而非业绩承诺方无需承担相关补偿义务,交易对方以其持有的标的公司的股份比例为基础按照差异化定价原则来取得交易对价。交易对方拟获得的交易对价具体如下:1、参与业绩承诺的交易对方(海四达集团、沈涛、沈晓峰、徐忠元、张曼尼、杨建平、唐琛明、陈刚、沈晓彦、张校东、吴沈新、吴超群、邓永芹、施卫兵、袁卫仁、顾霞、解玉萍、邵三妹、顾向华、张建忠、洪宝昌、沈飞)合计持有海四达电源63.30%股权,交易对价为167,415.93万元;2、不参与业绩承诺的交易对方(通鼎互联、兴富睿宏、深创投、钟鼎三号)合计持有海四达电源36.70%股权,交易对价为82,584.07万元。 |
26 |
2017-08-01 |
停止实施 |
江苏海四达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
—— |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沈涛 |
26027.06 |
CNY |
9.84 |
上市公司拟向海四达集团、通鼎互联、兴富睿宏、深创投、钟鼎三号以及沈涛等21名自然人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海四达电源100%股权。海四达电源100%股权于评估基准日2016年12月31日的预估值为25.1亿元,交易对价初步确定为25亿元。鉴于业绩承诺方需就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利润作出承诺并承担利润承诺的相关补偿义务,而非业绩承诺方无需承担相关补偿义务,交易对方以其持有的标的公司的股份比例为基础按照差异化定价原则来取得交易对价。交易对方拟获得的交易对价具体如下:1、参与业绩承诺的交易对方(海四达集团、沈涛、沈晓峰、徐忠元、张曼尼、杨建平、唐琛明、陈刚、沈晓彦、张校东、吴沈新、吴超群、邓永芹、施卫兵、袁卫仁、顾霞、解玉萍、邵三妹、顾向华、张建忠、洪宝昌、沈飞)合计持有海四达电源63.30%股权,交易对价为167,415.93万元;2、不参与业绩承诺的交易对方(通鼎互联、兴富睿宏、深创投、钟鼎三号)合计持有海四达电源36.70%股权,交易对价为82,584.07万元。 |
27 |
2017-08-01 |
停止实施 |
江苏海四达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
—— |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沈晓峰 |
3500.97 |
CNY |
1.32 |
上市公司拟向海四达集团、通鼎互联、兴富睿宏、深创投、钟鼎三号以及沈涛等21名自然人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海四达电源100%股权。海四达电源100%股权于评估基准日2016年12月31日的预估值为25.1亿元,交易对价初步确定为25亿元。鉴于业绩承诺方需就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利润作出承诺并承担利润承诺的相关补偿义务,而非业绩承诺方无需承担相关补偿义务,交易对方以其持有的标的公司的股份比例为基础按照差异化定价原则来取得交易对价。交易对方拟获得的交易对价具体如下:1、参与业绩承诺的交易对方(海四达集团、沈涛、沈晓峰、徐忠元、张曼尼、杨建平、唐琛明、陈刚、沈晓彦、张校东、吴沈新、吴超群、邓永芹、施卫兵、袁卫仁、顾霞、解玉萍、邵三妹、顾向华、张建忠、洪宝昌、沈飞)合计持有海四达电源63.30%股权,交易对价为167,415.93万元;2、不参与业绩承诺的交易对方(通鼎互联、兴富睿宏、深创投、钟鼎三号)合计持有海四达电源36.70%股权,交易对价为82,584.07万元。 |
28 |
2017-08-01 |
停止实施 |
江苏海四达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
—— |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陈刚 |
1731.56 |
CNY |
0.65 |
上市公司拟向海四达集团、通鼎互联、兴富睿宏、深创投、钟鼎三号以及沈涛等21名自然人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海四达电源100%股权。海四达电源100%股权于评估基准日2016年12月31日的预估值为25.1亿元,交易对价初步确定为25亿元。鉴于业绩承诺方需就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利润作出承诺并承担利润承诺的相关补偿义务,而非业绩承诺方无需承担相关补偿义务,交易对方以其持有的标的公司的股份比例为基础按照差异化定价原则来取得交易对价。交易对方拟获得的交易对价具体如下:1、参与业绩承诺的交易对方(海四达集团、沈涛、沈晓峰、徐忠元、张曼尼、杨建平、唐琛明、陈刚、沈晓彦、张校东、吴沈新、吴超群、邓永芹、施卫兵、袁卫仁、顾霞、解玉萍、邵三妹、顾向华、张建忠、洪宝昌、沈飞)合计持有海四达电源63.30%股权,交易对价为167,415.93万元;2、不参与业绩承诺的交易对方(通鼎互联、兴富睿宏、深创投、钟鼎三号)合计持有海四达电源36.70%股权,交易对价为82,584.07万元。 |
29 |
2017-08-01 |
停止实施 |
江苏海四达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
—— |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施卫兵 |
977.75 |
CNY |
0.37 |
上市公司拟向海四达集团、通鼎互联、兴富睿宏、深创投、钟鼎三号以及沈涛等21名自然人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海四达电源100%股权。海四达电源100%股权于评估基准日2016年12月31日的预估值为25.1亿元,交易对价初步确定为25亿元。鉴于业绩承诺方需就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利润作出承诺并承担利润承诺的相关补偿义务,而非业绩承诺方无需承担相关补偿义务,交易对方以其持有的标的公司的股份比例为基础按照差异化定价原则来取得交易对价。交易对方拟获得的交易对价具体如下:1、参与业绩承诺的交易对方(海四达集团、沈涛、沈晓峰、徐忠元、张曼尼、杨建平、唐琛明、陈刚、沈晓彦、张校东、吴沈新、吴超群、邓永芹、施卫兵、袁卫仁、顾霞、解玉萍、邵三妹、顾向华、张建忠、洪宝昌、沈飞)合计持有海四达电源63.30%股权,交易对价为167,415.93万元;2、不参与业绩承诺的交易对方(通鼎互联、兴富睿宏、深创投、钟鼎三号)合计持有海四达电源36.70%股权,交易对价为82,584.07万元。 |
30 |
2017-08-01 |
停止实施 |
江苏海四达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
—— |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唐琛明 |
1829.34 |
CNY |
0.69 |
上市公司拟向海四达集团、通鼎互联、兴富睿宏、深创投、钟鼎三号以及沈涛等21名自然人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海四达电源100%股权。海四达电源100%股权于评估基准日2016年12月31日的预估值为25.1亿元,交易对价初步确定为25亿元。鉴于业绩承诺方需就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利润作出承诺并承担利润承诺的相关补偿义务,而非业绩承诺方无需承担相关补偿义务,交易对方以其持有的标的公司的股份比例为基础按照差异化定价原则来取得交易对价。交易对方拟获得的交易对价具体如下:1、参与业绩承诺的交易对方(海四达集团、沈涛、沈晓峰、徐忠元、张曼尼、杨建平、唐琛明、陈刚、沈晓彦、张校东、吴沈新、吴超群、邓永芹、施卫兵、袁卫仁、顾霞、解玉萍、邵三妹、顾向华、张建忠、洪宝昌、沈飞)合计持有海四达电源63.30%股权,交易对价为167,415.93万元;2、不参与业绩承诺的交易对方(通鼎互联、兴富睿宏、深创投、钟鼎三号)合计持有海四达电源36.70%股权,交易对价为82,584.07万元。 |
31 |
2017-08-01 |
停止实施 |
江苏海四达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
—— |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苏州钟鼎三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5589.67 |
CNY |
2.48 |
上市公司拟向海四达集团、通鼎互联、兴富睿宏、深创投、钟鼎三号以及沈涛等21名自然人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海四达电源100%股权。海四达电源100%股权于评估基准日2016年12月31日的预估值为25.1亿元,交易对价初步确定为25亿元。鉴于业绩承诺方需就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利润作出承诺并承担利润承诺的相关补偿义务,而非业绩承诺方无需承担相关补偿义务,交易对方以其持有的标的公司的股份比例为基础按照差异化定价原则来取得交易对价。交易对方拟获得的交易对价具体如下:1、参与业绩承诺的交易对方(海四达集团、沈涛、沈晓峰、徐忠元、张曼尼、杨建平、唐琛明、陈刚、沈晓彦、张校东、吴沈新、吴超群、邓永芹、施卫兵、袁卫仁、顾霞、解玉萍、邵三妹、顾向华、张建忠、洪宝昌、沈飞)合计持有海四达电源63.30%股权,交易对价为167,415.93万元;2、不参与业绩承诺的交易对方(通鼎互联、兴富睿宏、深创投、钟鼎三号)合计持有海四达电源36.70%股权,交易对价为82,584.07万元。 |
32 |
2017-04-06 |
董事会预案 |
泰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18000 |
CNY |
—— |
(1)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不超过1.8亿元(人民币)参与发起设立泰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登记为准,下称“财险公司”),出资占拟设财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不超过15%。拟设财险公司由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重科”)和本公司等8家法人机构以现金出资方式共同发起设立,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2)本次投资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投资人出资协议书、股权认购协议书及相关协议。公司本次投资规模为1.8亿元(人民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投资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财险公司设立尚需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4)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33 |
2016-09-30 |
实施完成 |
牡丹江富通汽车空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汽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4976.77 |
CNY |
11.9917 |
2016年7月28日,一汽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将持有富通空调11.9917%股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2016年9月7日,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凭证》(NO:T31401521号),公司以4976.77万元取得富通空调11.9917%股权,并于2016年9月27日完成资产过户及工商登记手续。 |
34 |
2016-07-26 |
实施完成 |
牡丹江富通汽车空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吴玲珑 |
124.1801 |
CNY |
0.33 |
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牡丹江华通等交易对方持有的富通空调88.01%的股权。截至评估基准日,富通空调88.01%股权的评估值为33,073.5045万元。根据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富通88.01%股权的交易价格为33,073.5045万元,其中,交易对价的85.48%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14.52%以现金方式支付 |
35 |
2016-07-26 |
实施完成 |
牡丹江富通汽车空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付彤 |
124.1801 |
CNY |
0.33 |
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牡丹江华通等交易对方持有的富通空调88.01%的股权。截至评估基准日,富通空调88.01%股权的评估值为33,073.5045万元。根据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富通88.01%股权的交易价格为33,073.5045万元,其中,交易对价的85.48%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14.52%以现金方式支付 |
36 |
2016-07-26 |
实施完成 |
牡丹江富通汽车空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牡丹江华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20753.9082 |
CNY |
55.23 |
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牡丹江华通等交易对方持有的富通空调88.01%的股权。截至评估基准日,富通空调88.01%股权的评估值为33,073.5045万元。根据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富通88.01%股权的交易价格为33,073.5045万元,其中,交易对价的85.48%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14.52%以现金方式支付 |
37 |
2016-07-26 |
实施完成 |
牡丹江富通汽车空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马俊录 |
338.3908 |
CNY |
0.9 |
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牡丹江华通等交易对方持有的富通空调88.01%的股权。截至评估基准日,富通空调88.01%股权的评估值为33,073.5045万元。根据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富通88.01%股权的交易价格为33,073.5045万元,其中,交易对价的85.48%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14.52%以现金方式支付 |
38 |
2016-07-26 |
实施完成 |
牡丹江富通汽车空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朴永吉 |
124.1801 |
CNY |
0.33 |
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牡丹江华通等交易对方持有的富通空调88.01%的股权。截至评估基准日,富通空调88.01%股权的评估值为33,073.5045万元。根据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富通88.01%股权的交易价格为33,073.5045万元,其中,交易对价的85.48%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14.52%以现金方式支付 |
39 |
2016-07-26 |
实施完成 |
牡丹江富通汽车空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付睿 |
124.1801 |
CNY |
0.33 |
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牡丹江华通等交易对方持有的富通空调88.01%的股权。截至评估基准日,富通空调88.01%股权的评估值为33,073.5045万元。根据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富通88.01%股权的交易价格为33,073.5045万元,其中,交易对价的85.48%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14.52%以现金方式支付 |
40 |
2016-07-26 |
实施完成 |
牡丹江富通汽车空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冯忠华 |
31.045 |
CNY |
0.08 |
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牡丹江华通等交易对方持有的富通空调88.01%的股权。截至评估基准日,富通空调88.01%股权的评估值为33,073.5045万元。根据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富通88.01%股权的交易价格为33,073.5045万元,其中,交易对价的85.48%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14.52%以现金方式支付 |
41 |
2016-07-26 |
实施完成 |
牡丹江富通汽车空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冯可 |
124.1801 |
CNY |
0.33 |
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牡丹江华通等交易对方持有的富通空调88.01%的股权。截至评估基准日,富通空调88.01%股权的评估值为33,073.5045万元。根据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富通88.01%股权的交易价格为33,073.5045万元,其中,交易对价的85.48%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14.52%以现金方式支付 |
42 |
2016-07-26 |
实施完成 |
牡丹江富通汽车空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马佳 |
124.1801 |
CNY |
0.33 |
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牡丹江华通等交易对方持有的富通空调88.01%的股权。截至评估基准日,富通空调88.01%股权的评估值为33,073.5045万元。根据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富通88.01%股权的交易价格为33,073.5045万元,其中,交易对价的85.48%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14.52%以现金方式支付 |
43 |
2016-07-26 |
实施完成 |
牡丹江富通汽车空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梁戈 |
62.09 |
CNY |
0.17 |
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牡丹江华通等交易对方持有的富通空调88.01%的股权。截至评估基准日,富通空调88.01%股权的评估值为33,073.5045万元。根据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富通88.01%股权的交易价格为33,073.5045万元,其中,交易对价的85.48%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14.52%以现金方式支付 |
44 |
2016-07-26 |
实施完成 |
牡丹江富通汽车空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樊晓冬 |
124.1801 |
CNY |
0.33 |
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牡丹江华通等交易对方持有的富通空调88.01%的股权。截至评估基准日,富通空调88.01%股权的评估值为33,073.5045万元。根据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富通88.01%股权的交易价格为33,073.5045万元,其中,交易对价的85.48%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14.52%以现金方式支付 |
45 |
2016-07-26 |
实施完成 |
牡丹江富通汽车空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井春杰 |
37.254 |
CNY |
0.1 |
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牡丹江华通等交易对方持有的富通空调88.01%的股权。截至评估基准日,富通空调88.01%股权的评估值为33,073.5045万元。根据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富通88.01%股权的交易价格为33,073.5045万元,其中,交易对价的85.48%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14.52%以现金方式支付 |
46 |
2016-07-26 |
实施完成 |
牡丹江富通汽车空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李德信 |
81.338 |
CNY |
0.22 |
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牡丹江华通等交易对方持有的富通空调88.01%的股权。截至评估基准日,富通空调88.01%股权的评估值为33,073.5045万元。根据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富通88.01%股权的交易价格为33,073.5045万元,其中,交易对价的85.48%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14.52%以现金方式支付 |
47 |
2016-07-26 |
实施完成 |
牡丹江富通汽车空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袁琇峰 |
31.045 |
CNY |
0.08 |
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牡丹江华通等交易对方持有的富通空调88.01%的股权。截至评估基准日,富通空调88.01%股权的评估值为33,073.5045万元。根据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富通88.01%股权的交易价格为33,073.5045万元,其中,交易对价的85.48%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14.52%以现金方式支付 |
48 |
2016-07-26 |
实施完成 |
牡丹江富通汽车空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王元礼 |
208.0017 |
CNY |
0.55 |
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牡丹江华通等交易对方持有的富通空调88.01%的股权。截至评估基准日,富通空调88.01%股权的评估值为33,073.5045万元。根据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富通88.01%股权的交易价格为33,073.5045万元,其中,交易对价的85.48%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14.52%以现金方式支付 |
49 |
2016-07-26 |
实施完成 |
牡丹江富通汽车空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夏平 |
93.1351 |
CNY |
0.25 |
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牡丹江华通等交易对方持有的富通空调88.01%的股权。截至评估基准日,富通空调88.01%股权的评估值为33,073.5045万元。根据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富通88.01%股权的交易价格为33,073.5045万元,其中,交易对价的85.48%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14.52%以现金方式支付 |
50 |
2016-07-26 |
实施完成 |
牡丹江富通汽车空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赵文举 |
31.045 |
CNY |
0.08 |
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牡丹江华通等交易对方持有的富通空调88.01%的股权。截至评估基准日,富通空调88.01%股权的评估值为33,073.5045万元。根据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富通88.01%股权的交易价格为33,073.5045万元,其中,交易对价的85.48%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14.52%以现金方式支付 |
51 |
2016-07-26 |
实施完成 |
牡丹江富通汽车空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国盛华兴投资有限公司 |
2589.1549 |
CNY |
6.89 |
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牡丹江华通等交易对方持有的富通空调88.01%的股权。截至评估基准日,富通空调88.01%股权的评估值为33,073.5045万元。根据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富通88.01%股权的交易价格为33,073.5045万元,其中,交易对价的85.48%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14.52%以现金方式支付 |
52 |
2016-07-26 |
实施完成 |
牡丹江富通汽车空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常志东 |
49.672 |
CNY |
0.13 |
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牡丹江华通等交易对方持有的富通空调88.01%的股权。截至评估基准日,富通空调88.01%股权的评估值为33,073.5045万元。根据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富通88.01%股权的交易价格为33,073.5045万元,其中,交易对价的85.48%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14.52%以现金方式支付 |
53 |
2016-07-26 |
实施完成 |
牡丹江富通汽车空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张红 |
62.09 |
CNY |
0.17 |
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牡丹江华通等交易对方持有的富通空调88.01%的股权。截至评估基准日,富通空调88.01%股权的评估值为33,073.5045万元。根据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富通88.01%股权的交易价格为33,073.5045万元,其中,交易对价的85.48%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14.52%以现金方式支付 |
54 |
2016-07-26 |
实施完成 |
牡丹江富通汽车空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张国力 |
62.09 |
CNY |
0.17 |
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牡丹江华通等交易对方持有的富通空调88.01%的股权。截至评估基准日,富通空调88.01%股权的评估值为33,073.5045万元。根据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富通88.01%股权的交易价格为33,073.5045万元,其中,交易对价的85.48%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14.52%以现金方式支付 |
55 |
2016-07-26 |
实施完成 |
牡丹江富通汽车空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琚红 |
93.1351 |
CNY |
0.25 |
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牡丹江华通等交易对方持有的富通空调88.01%的股权。截至评估基准日,富通空调88.01%股权的评估值为33,073.5045万元。根据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富通88.01%股权的交易价格为33,073.5045万元,其中,交易对价的85.48%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14.52%以现金方式支付 |
56 |
2016-07-26 |
实施完成 |
牡丹江富通汽车空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毕士英 |
620.9005 |
CNY |
1.65 |
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牡丹江华通等交易对方持有的富通空调88.01%的股权。截至评估基准日,富通空调88.01%股权的评估值为33,073.5045万元。根据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富通88.01%股权的交易价格为33,073.5045万元,其中,交易对价的85.48%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14.52%以现金方式支付 |
57 |
2016-07-26 |
实施完成 |
牡丹江富通汽车空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刘学武 |
62.09 |
CNY |
0.17 |
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牡丹江华通等交易对方持有的富通空调88.01%的股权。截至评估基准日,富通空调88.01%股权的评估值为33,073.5045万元。根据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富通88.01%股权的交易价格为33,073.5045万元,其中,交易对价的85.48%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14.52%以现金方式支付 |
58 |
2016-07-26 |
实施完成 |
牡丹江富通汽车空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中静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3104.5023 |
CNY |
8.26 |
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牡丹江华通等交易对方持有的富通空调88.01%的股权。截至评估基准日,富通空调88.01%股权的评估值为33,073.5045万元。根据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富通88.01%股权的交易价格为33,073.5045万元,其中,交易对价的85.48%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14.52%以现金方式支付 |
59 |
2016-07-26 |
实施完成 |
牡丹江富通汽车空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李守春 |
93.1351 |
CNY |
0.25 |
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牡丹江华通等交易对方持有的富通空调88.01%的股权。截至评估基准日,富通空调88.01%股权的评估值为33,073.5045万元。根据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富通88.01%股权的交易价格为33,073.5045万元,其中,交易对价的85.48%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14.52%以现金方式支付 |
60 |
2016-07-26 |
实施完成 |
牡丹江富通汽车空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宫业昌 |
31.045 |
CNY |
0.08 |
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牡丹江华通等交易对方持有的富通空调88.01%的股权。截至评估基准日,富通空调88.01%股权的评估值为33,073.5045万元。根据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富通88.01%股权的交易价格为33,073.5045万元,其中,交易对价的85.48%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14.52%以现金方式支付 |
61 |
2016-07-26 |
实施完成 |
牡丹江富通汽车空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王香墨 |
31.045 |
CNY |
0.08 |
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牡丹江华通等交易对方持有的富通空调88.01%的股权。截至评估基准日,富通空调88.01%股权的评估值为33,073.5045万元。根据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富通88.01%股权的交易价格为33,073.5045万元,其中,交易对价的85.48%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14.52%以现金方式支付 |
62 |
2016-07-26 |
实施完成 |
牡丹江富通汽车空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王晨 |
62.09 |
CNY |
0.17 |
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牡丹江华通等交易对方持有的富通空调88.01%的股权。截至评估基准日,富通空调88.01%股权的评估值为33,073.5045万元。根据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富通88.01%股权的交易价格为33,073.5045万元,其中,交易对价的85.48%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14.52%以现金方式支付 |
63 |
2016-07-26 |
实施完成 |
牡丹江富通汽车空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刘杰 |
108.6576 |
CNY |
0.29 |
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牡丹江华通等交易对方持有的富通空调88.01%的股权。截至评估基准日,富通空调88.01%股权的评估值为33,073.5045万元。根据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富通88.01%股权的交易价格为33,073.5045万元,其中,交易对价的85.48%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14.52%以现金方式支付 |
64 |
2016-07-26 |
实施完成 |
牡丹江富通汽车空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高大义 |
310.4502 |
CNY |
0.83 |
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牡丹江华通等交易对方持有的富通空调88.01%的股权。截至评估基准日,富通空调88.01%股权的评估值为33,073.5045万元。根据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富通88.01%股权的交易价格为33,073.5045万元,其中,交易对价的85.48%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14.52%以现金方式支付 |
65 |
2016-07-26 |
实施完成 |
牡丹江富通汽车空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孙德生 |
176.9566 |
CNY |
0.47 |
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牡丹江华通等交易对方持有的富通空调88.01%的股权。截至评估基准日,富通空调88.01%股权的评估值为33,073.5045万元。根据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富通88.01%股权的交易价格为33,073.5045万元,其中,交易对价的85.48%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14.52%以现金方式支付 |
66 |
2016-07-26 |
实施完成 |
牡丹江富通汽车空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王树春 |
108.6576 |
CNY |
0.29 |
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牡丹江华通等交易对方持有的富通空调88.01%的股权。截至评估基准日,富通空调88.01%股权的评估值为33,073.5045万元。根据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富通88.01%股权的交易价格为33,073.5045万元,其中,交易对价的85.48%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14.52%以现金方式支付 |
67 |
2016-07-26 |
实施完成 |
牡丹江富通汽车空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牡丹江鑫汇资产投资经营公司 |
2971.3191 |
CNY |
7.91 |
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牡丹江华通等交易对方持有的富通空调88.01%的股权。截至评估基准日,富通空调88.01%股权的评估值为33,073.5045万元。根据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富通88.01%股权的交易价格为33,073.5045万元,其中,交易对价的85.48%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14.52%以现金方式支付 |
68 |
2016-01-05 |
董事会预案 |
常州无线电厂有限公司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新余天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6000 |
CNY |
20 |
2016年1月4日,本公司与常州无线电厂有限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本公司拟以自有资金6000万元,受让新余天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常州无线电厂有限公司20%股权。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 |
69 |
2015-10-09 |
实施完成 |
AITS US Inc. |
—— |
奥特佳投资(香港)有限公司 |
AITS L.P. |
—— |
—— |
100 |
为强化汽车零部件板块业务能力、完善产品组合,以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并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奥特佳”)拟通过在香港注册的全资子公司奥特佳投资(香港)有限公司购买AITSUSInc、AirInternationalThermal(Luxembourg)S.àr.l.与AirInternationalThermal(Belgium)相关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交易各方于2015年5月31日签署的《股权收购协议》,本次交易总价款为13,473.5万美元,包括股权价款(约5,386万美元,系根据标的公司管理层提供的数据及9月2日的汇率计算得出)和出售方集团债务额。受限于《股权收购协议》的延迟交割约定,交易总价款将根据最终交割日进行调整。如果交割未于2015年9月30日当天或之前发生而且已按照协议规定将截止日延长至2015年9月30日之后,则2015年10月1日至交割日期间,总价款应每月增加200万美元(交割当月按比例增加)。 |
70 |
2015-10-09 |
实施完成 |
Air International Thermal (Luxembourg) S.à r.l. |
—— |
奥特佳投资(香港)有限公司 |
AITS L.P. |
—— |
—— |
100 |
为强化汽车零部件板块业务能力、完善产品组合,以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并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奥特佳”)拟通过在香港注册的全资子公司奥特佳投资(香港)有限公司购买AITSUSInc、AirInternationalThermal(Luxembourg)S.àr.l.与AirInternationalThermal(Belgium)相关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交易各方于2015年5月31日签署的《股权收购协议》,本次交易总价款为13,473.5万美元,包括股权价款(约5,386万美元,系根据标的公司管理层提供的数据及9月2日的汇率计算得出)和出售方集团债务额。受限于《股权收购协议》的延迟交割约定,交易总价款将根据最终交割日进行调整。如果交割未于2015年9月30日当天或之前发生而且已按照协议规定将截止日延长至2015年9月30日之后,则2015年10月1日至交割日期间,总价款应每月增加200万美元(交割当月按比例增加)。 |
71 |
2015-10-09 |
实施完成 |
Air International Thermal (Belgium) NV |
—— |
奥特佳投资(香港)有限公司 |
AITS L.P. |
—— |
—— |
0.69 |
为强化汽车零部件板块业务能力、完善产品组合,以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并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奥特佳”)拟通过在香港注册的全资子公司奥特佳投资(香港)有限公司购买AITSUSInc、AirInternationalThermal(Luxembourg)S.àr.l.与AirInternationalThermal(Belgium)相关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交易各方于2015年5月31日签署的《股权收购协议》,本次交易总价款为13,473.5万美元,包括股权价款(约5,386万美元,系根据标的公司管理层提供的数据及9月2日的汇率计算得出)和出售方集团债务额。受限于《股权收购协议》的延迟交割约定,交易总价款将根据最终交割日进行调整。如果交割未于2015年9月30日当天或之前发生而且已按照协议规定将截止日延长至2015年9月30日之后,则2015年10月1日至交割日期间,总价款应每月增加200万美元(交割当月按比例增加)。 |
72 |
2015-07-21 |
股东大会通过 |
南京奥特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其他制造业 |
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
南京奥特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64000 |
CNY |
—— |
公司2015年6月2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南京奥特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公司拟对南京奥特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增资6.4亿元,南京奥特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由3.6亿元增加到10亿元。 |
73 |
2015-06-02 |
董事会预案 |
上海圣游投资有限公司 |
—— |
南京奥特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
0.0001 |
CNY |
100 |
鉴于上海圣游投资有限公司目前的资产和权益均为零元,注册至今从未发生经营业务,且受让方南京奥特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本次转让上海圣游投资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价格定为人民币1元。 |
74 |
2015-05-11 |
实施完成 |
南京奥特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
王强 |
3306.67 |
CNY |
1.2478 |
本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北京天佑、江苏金淦、王进飞、世欣鼎成、南京永升、光大资本、湘江投资、南京长根、南京奥吉、王强、何斌所持奥特佳 100%股权,共支付交易对价暂定为 265,000 万元,其中,以现金支付39,750万元,剩余部分225,250 万元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发行股份价格为4.56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共计发行49,396.9294万股。 |
75 |
2015-05-11 |
实施完成 |
南京奥特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天佑投资有限公司 |
79500 |
CNY |
30 |
本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北京天佑、江苏金淦、王进飞、世欣鼎成、南京永升、光大资本、湘江投资、南京长根、南京奥吉、王强、何斌所持奥特佳 100%股权,共支付交易对价暂定为 265,000 万元,其中,以现金支付39,750万元,剩余部分225,250 万元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发行股份价格为4.56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共计发行49,396.9294万股。 |
76 |
2015-05-11 |
实施完成 |
南京奥特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
王进飞 |
26500 |
CNY |
10 |
本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北京天佑、江苏金淦、王进飞、世欣鼎成、南京永升、光大资本、湘江投资、南京长根、南京奥吉、王强、何斌所持奥特佳 100%股权,共支付交易对价暂定为 265,000 万元,其中,以现金支付39,750万元,剩余部分225,250 万元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发行股份价格为4.56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共计发行49,396.9294万股。 |
77 |
2015-05-11 |
实施完成 |
南京奥特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
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
13250 |
CNY |
5 |
本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北京天佑、江苏金淦、王进飞、世欣鼎成、南京永升、光大资本、湘江投资、南京长根、南京奥吉、王强、何斌所持奥特佳 100%股权,共支付交易对价暂定为 265,000 万元,其中,以现金支付39,750万元,剩余部分225,250 万元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发行股份价格为4.56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共计发行49,396.9294万股。 |
78 |
2015-05-11 |
实施完成 |
南京奥特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
南京永升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
18152.5 |
CNY |
6.85 |
本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北京天佑、江苏金淦、王进飞、世欣鼎成、南京永升、光大资本、湘江投资、南京长根、南京奥吉、王强、何斌所持奥特佳 100%股权,共支付交易对价暂定为 265,000 万元,其中,以现金支付39,750万元,剩余部分225,250 万元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发行股份价格为4.56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共计发行49,396.9294万股。 |
79 |
2015-05-11 |
实施完成 |
南京奥特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
南京奥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4847.5125 |
CNY |
1.82925 |
本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北京天佑、江苏金淦、王进飞、世欣鼎成、南京永升、光大资本、湘江投资、南京长根、南京奥吉、王强、何斌所持奥特佳 100%股权,共支付交易对价暂定为 265,000 万元,其中,以现金支付39,750万元,剩余部分225,250 万元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发行股份价格为4.56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共计发行49,396.9294万股。 |
80 |
2015-05-11 |
实施完成 |
南京奥特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
珠海世欣鼎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26500 |
CNY |
10 |
本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北京天佑、江苏金淦、王进飞、世欣鼎成、南京永升、光大资本、湘江投资、南京长根、南京奥吉、王强、何斌所持奥特佳 100%股权,共支付交易对价暂定为 265,000 万元,其中,以现金支付39,750万元,剩余部分225,250 万元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发行股份价格为4.56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共计发行49,396.9294万股。 |
81 |
2015-05-11 |
实施完成 |
南京奥特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
南京长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8534.9875 |
CNY |
3.22075 |
本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北京天佑、江苏金淦、王进飞、世欣鼎成、南京永升、光大资本、湘江投资、南京长根、南京奥吉、王强、何斌所持奥特佳 100%股权,共支付交易对价暂定为 265,000 万元,其中,以现金支付39,750万元,剩余部分225,250 万元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发行股份价格为4.56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共计发行49,396.9294万股。 |
82 |
2015-05-11 |
实施完成 |
南京奥特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
湘江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13250 |
CNY |
5 |
本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北京天佑、江苏金淦、王进飞、世欣鼎成、南京永升、光大资本、湘江投资、南京长根、南京奥吉、王强、何斌所持奥特佳 100%股权,共支付交易对价暂定为 265,000 万元,其中,以现金支付39,750万元,剩余部分225,250 万元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发行股份价格为4.56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共计发行49,396.9294万股。 |
83 |
2015-05-11 |
实施完成 |
南京奥特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
何斌 |
284.133 |
CNY |
0.10722 |
本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北京天佑、江苏金淦、王进飞、世欣鼎成、南京永升、光大资本、湘江投资、南京长根、南京奥吉、王强、何斌所持奥特佳 100%股权,共支付交易对价暂定为 265,000 万元,其中,以现金支付39,750万元,剩余部分225,250 万元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发行股份价格为4.56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共计发行49,396.9294万股。 |
84 |
2015-05-11 |
实施完成 |
南京奥特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
江苏天佑金淦投资有限公司 |
70874.197 |
CNY |
26.74498 |
本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北京天佑、江苏金淦、王进飞、世欣鼎成、南京永升、光大资本、湘江投资、南京长根、南京奥吉、王强、何斌所持奥特佳 100%股权,共支付交易对价暂定为 265,000 万元,其中,以现金支付39,750万元,剩余部分225,250 万元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发行股份价格为4.56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共计发行49,396.9294万股。 |
85 |
2015-01-23 |
实施完成 |
康定鑫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江苏帝奥投资有限公司 |
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
2100 |
CNY |
52 |
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向江苏帝奥投资有限公司转让所持有的康定鑫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52%股权,交易金额为2,100万元。 |
86 |
2015-01-23 |
实施完成 |
大渡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江苏帝奥投资有限公司 |
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
2900 |
CNY |
52 |
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向江苏帝奥投资有限公司转让所持有的大渡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52%股权,交易金额为2,900万元。 |
87 |
2015-01-06 |
实施完成 |
文山州卡西矿业有限公司 |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
江苏帝奥投资有限公司 |
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
11300 |
CNY |
45 |
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向江苏帝奥投资有限公司转让所持有的文山州卡西矿业有限公司45%股权,交易金额为11,300万元。 |
88 |
2013-06-06 |
实施完成 |
康定鑫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其他服务业 |
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
李达森 |
1800 |
CNY |
52 |
李达森向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所持有的康定鑫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52%股权,交易金额为1800万元. |
89 |
2013-06-06 |
实施完成 |
大渡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其他服务业 |
江苏帝奥投资有限公司 |
施仁海 |
—— |
—— |
27 |
施仁海向江苏帝奥投资有限公司转让所持有的大渡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7%股权. |
90 |
2013-06-06 |
实施完成 |
康定鑫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其他服务业 |
江苏帝奥投资有限公司 |
李达森 |
—— |
—— |
3 |
李达森向江苏帝奥投资有限公司转让所持有的康定鑫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8%股权. |
91 |
2013-06-06 |
实施完成 |
大渡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其他服务业 |
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
李达森 |
—— |
—— |
29 |
李达森向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所持有的大渡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9.%股权. |
92 |
2013-06-06 |
实施完成 |
康定鑫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其他服务业 |
江苏帝奥投资有限公司 |
周伟强 |
—— |
—— |
20 |
周伟强向江苏帝奥投资有限公司转让所持有的康定鑫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0%股权. |
93 |
2013-06-06 |
实施完成 |
大渡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专业技术服务业 |
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
施仁海 |
—— |
—— |
23 |
施仁海向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所持有的大渡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3%股权。 |
94 |
2013-06-06 |
实施完成 |
康定鑫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其他服务业 |
江苏帝奥投资有限公司 |
施仁海 |
—— |
—— |
5 |
施仁海向江苏帝奥投资有限公司转让所持有的康定鑫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5%股权. |
95 |
2013-06-06 |
实施完成 |
大渡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其他服务业 |
江苏帝奥投资有限公司 |
陈先照 |
—— |
—— |
1 |
陈先照向江苏帝奥投资有限公司转让所持有的大渡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股权. |
96 |
2012-11-03 |
董事会预案 |
中航虹波风电设备有限公司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江苏帝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
1724 |
CNY |
20 |
2012年11月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中航虹波风电设备有限公司20%股权的议案》,同意以人民币1724万元的价格将公司持有的中航虹波风电设备有限公司20%的股权转让给本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帝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97 |
2012-08-18 |
实施完成 |
文山州卡西矿业有限公司 |
—— |
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兴嘉盈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
11000 |
CNY |
45 |
2011年12月25日,本公司与北京兴嘉盈商业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关于文山州卡西矿业有限公司45%股权转让协议》,本公司拟收购兴嘉盈持有的卡西矿业45%股份,约定公司受让卡西矿业45%股权的交易价格金额为人民币1.1亿元。购买日:2011年10月31日 |
98 |
2010-08-21 |
实施完成 |
南通金飞祥服装有限公司 |
—— |
金飞达(毛里求斯)有限公司 |
香港永天有限公司 |
2306.5591 |
CNY |
25 |
金飞达(毛里求斯)有限公司以部分募集项目变更增资的资金,人民币4033万元收购香港永天有限公司持有的南通金飞利服装有限公司、南通金飞祥服装有限公司、南通金飞盈服装有限公司、南通奥源服装有限公司25%的股权。
购买日:2010 年06 月17 日 |
99 |
2010-08-21 |
实施完成 |
南通金飞盈服装有限公司 |
—— |
金飞达(毛里求斯)有限公司 |
香港永天有限公司 |
851.259 |
CNY |
25 |
金飞达(毛里求斯)有限公司以部分募集项目变更增资的资金,人民币4033万元收购香港永天有限公司持有的南通金飞利服装有限公司、南通金飞祥服装有限公司、南通金飞盈服装有限公司、南通奥源服装有限公司25%的股权。
购买日:2010 年06 月17 日 |
100 |
2010-08-21 |
实施完成 |
南通金飞利服装有限公司 |
—— |
金飞达(毛里求斯)有限公司 |
香港永天有限公司 |
786.0659 |
CNY |
25 |
金飞达(毛里求斯)有限公司以部分募集项目变更增资的资金,人民币4033万元收购香港永天有限公司持有的南通金飞利服装有限公司、南通金飞祥服装有限公司、南通金飞盈服装有限公司、南通奥源服装有限公司25%的股权。
购买日:2010 年06 月17 日 |
101 |
2010-08-21 |
实施完成 |
南通奥源服装有限公司 |
—— |
金飞达(毛里求斯)有限公司 |
香港永天有限公司 |
88.782 |
CNY |
25 |
金飞达(毛里求斯)有限公司以部分募集项目变更增资的资金,人民币4033万元收购香港永天有限公司持有的南通金飞利服装有限公司、南通金飞祥服装有限公司、南通金飞盈服装有限公司、南通奥源服装有限公司25%的股权。
购买日:2010 年06 月17 日 |
102 |
2010-05-18 |
董事会预案 |
中航虹波风电设备有限公司 |
—— |
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
南通虹波机械有限公司;南通新地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帝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5 |
CNY |
0.29 |
南通虹波风电设备有限公司增资完成后,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将以25万元受让原股东0.29%的股份。 |
103 |
2010-04-24 |
实施完成 |
美国Lanco服装公司 |
—— |
美国A-ONE GARMENT CO.,LTD |
金飞达(毛里求斯)有限公司 |
—— |
—— |
51 |
2009 年8 月11 日本公司全资子公司金飞达(毛里求斯)有限公司与美国A-ONE GARMENT CO.,LTD 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金飞达(毛里求斯)有限公司以175 万美元出售其控股子公司美国Lanco服装公司和Lanco 商标公司51% 股权, 受让方为美国A-ONEGARMENT CO.,LTD。
出售日:2009 年08 月13日 |
104 |
2010-04-24 |
实施完成 |
美国Lanco商标公司 |
—— |
美国A-ONE GARMENT CO.,LTD |
金飞达(毛里求斯)有限公司 |
—— |
—— |
51 |
2009 年8 月11 日本公司全资子公司金飞达(毛里求斯)有限公司与美国A-ONE GARMENT CO.,LTD 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金飞达(毛里求斯)有限公司以175 万美元出售其控股子公司美国Lanco服装公司和Lanco 商标公司51% 股权, 受让方为美国A-ONEGARMENT CO.,LTD。
出售日:2009 年08 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