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纸3(400053)
公司经营评述
- 2018-12-31
- 2018-06-30
- 2017-12-31
一、经营分析
(一)公司业务概要
佳纸股份前身是佳木斯造纸厂。佳纸厂是国家“一五”期间由原苏联援建的156项工程中的两项工程组成,1953年开工建设,1957年投产。经过近40年的建设发展,佳纸股份曾是我国造纸工业内技术用纸的重要生产基地。1993年佳纸厂进行股份制改造。佳纸厂作为独家发起人以其部分生产经营性资产为主体,同时吸收社会法人参股和内部职工持股,组建定向募集公司,佳纸厂同时改组为佳木斯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佳纸集团获得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资格,行使佳纸股份的国家股股权,成为佳纸股份的控股公司。佳纸股份在1997年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文批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挂牌交易。
2007年退市以后,佳纸股份资产被法院执行,人员遣散,公司生产经营全部停止。至此,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处于实际破产状态。
2015年5月,佳纸股份原第一大股东成都科邦(电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抵债转让股份给四川科邦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同期第二大股东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拍卖其持有的佳纸股份5302万股股份,徐亚杰先生受让了该部分股份。第一、二大股东受让后,已于当年7月按规定办理了手续。
2016年1月11日,依据债权人申请,佳木斯中院受理本公司破产重整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七十条第一款,裁定:同意受理佳木斯船务公司对佳木斯金地造纸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2016年2月3日,佳木斯金地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佳纸股份”)收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佳木斯中院”)作出的(2016)黑08民破01号《民事裁定书》及(2016)黑08民破01号《决定书》,佳木斯中院裁定受理佳木斯船务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
2016年11月7日,佳木斯中院依法作出(2016)黑08民破1-4号《民事裁定书》,批准《佳木斯金地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
2017年2月7日,佳木斯中院作出(2016)黑08民破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佳纸股份破产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延长一年至2018年2月7日。
2018年2月6日,公司完成了破产重整计划。
营业范围:工业包装用纸、特种纸、制浆造纸副产品的销售,造纸机械设备制造、安装、加工及维修,科技咨询协作,对外贸易业务。木材,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品)。
二、报告期内经营情况回顾
报告期内,公司完成了重整计划,无实际经营业务。
三、持续经营评价
公司在2007年退市后,因负债巨大造成了经营困难,由此经历了近8年的漫长的休整期。自2015年起,公司在高级管理人员的推动下启动破产重整工作以来,公司一直在全力推进破产重整工作。截止目前,相关工作正有序进展,破产重整工作已顺利完成,公司正在筹划展开重组工作,适时引入优异的资产,以优化经营结构,届时持续经营能力有望得到进一步提升。
四、未来展望
(一)公司发展战略
公司拟对佳纸股份适时注入优质资产,或采取其他重整措施,改善佳纸股份经营情况、探索公司的业务类型、提高佳纸股份盈利能力。
(二)经营计划或目标
2018年2月6日,公司完成了重整计划。公司正在积极与潜在的资产方进行沟通,待时机成熟,公司会适时启动股改工作并注入合适的资产。目前,公司没有具体的经营计划和经营业务。
一、经营分析
(一)公司业务概要
佳纸股份前身是佳木斯造纸厂。佳纸厂是国家“一五”期间由原苏联援建的156项工程中的两项工程组成,1953年开工建设,1957年投产。经过近40年的建设发展,佳纸股份曾是我国造纸工业内技术用纸的重要生产基地。1993年佳纸厂进行股份制改造。佳纸厂作为独家发起人以其部分生产经营性资产为主体,同时吸收社会法人参股和内部职工持股,组建定向募集公司,佳纸厂同时改组为佳木斯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佳纸集团获得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资格,行使佳纸股份的国家股股权,成为佳纸股份的控股公司。佳纸股份在1997年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文批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挂牌交易。
2007年退市以后,佳纸股份资产被法院执行,人员遣散,公司生产经营全部停止。至此,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处于实际破产状态。
2015年5月,佳纸股份原第一大股东成都科邦(电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抵债转让股份给四川科邦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同期第二大股东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拍卖其持有的佳纸股份5302万股股份,徐亚杰先生受让了该部分股份。第一、二大股东受让后,已于当年7月按规定办理了手续。
2016年1月11日,依据债权人申请,佳木斯中院受理本公司破产重整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七十条第一款,裁定:同意受理佳木斯船务公司对佳木斯金地造纸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2016年2月3日,佳木斯金地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佳纸股份”)收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佳木斯中院”)作出的(2016)黑08民破01号《民事裁定书》及(2016)黑08民破01号《决定书》,佳木斯中院裁定受理佳木斯船务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
2016年11月7日,佳木斯中院依法作出(2016)黑08民破1-4号《民事裁定书》,批准《佳木斯金地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
2017年2月7日,佳木斯中院作出(2016)黑08民破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佳纸股份破产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延长一年至2018年2月7日。
2018年2月6日,公司完成重整计划。
营业范围:工业包装用纸、特种纸、制浆造纸副产品的销售,造纸机械设备制造、安装、加工及维修,科技咨询协作,对外贸易业务。木材,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品)。
二、未来展望
(一)行业发展趋势
无
(二)公司发展战略
公司拟对佳纸股份适时注入优质资产,或采取其他重整措施,改善佳纸股份经营情况、探索公司的业务类型、高佳纸股份盈利能力。具体方案公司将在破产重整完成后,根据实际情况拟定。
(三)经营计划或目标
2016年1月11日,佳木斯船务公司作为债权人向佳木斯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请佳纸股份重整的申请。佳木斯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7日裁定受理佳木斯船务公司对佳纸股份申请重整一案。2016年11月7日,佳木斯中院依法作出(2016)黑08民破1-4号《民事裁定书》,批准《佳木斯金地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
2017年2月7日,佳木斯中院作出(2016)黑08民破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佳纸股份破产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延长一年至2018年2月7日。2018年2月6日,公司完成重整计划。
一、经营分析
(一)公司业务概要
佳纸股份前身是佳木斯造纸厂。佳纸厂是国家“一五”期间由原苏联援建的156项工程中的两项工程组成,1953年开工建设,1957年投产。经过近40年的建设发展,佳纸股份曾是我国造纸工业内技术用纸的重要生产基地。1993年佳纸厂进行股份制改造。佳纸厂作为独家发起人以其部分生产经营性资产为主体,同时吸收社会法人参股和内部职工持股,组建定向募集公司,佳纸厂同时改组为佳木斯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佳纸集团获得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资格,行使佳纸股份的国家股股权,成为佳纸股份的控股公司。佳纸股份在1997年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文批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挂牌交易。
2007年退市以后,佳纸股份资产被法院执行,人员遣散,公司生产经营全部停止。至此,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处于实际破产状态。
2015年5月,佳纸股份原第一大股东成都科邦(电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抵债转让股份给四川科邦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同期第二大股东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拍卖其持有的佳纸股份5302万股股份,徐亚杰先生受让了该部分股份。第一、二大股东受让后,已于当年7月按规定办理了手续。
2016年1月11日,依据债权人申请,佳木斯中院受理本公司破产重整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七十条第一款,裁定:同意受理佳木斯船务公司对佳木斯金地造纸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2016年2月3日,佳木斯金地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佳纸股份”)收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佳木斯中院”)作出的(2016)黑08民破01号《民事裁定书》及(2016)黑08民破01号《决定书》,佳木斯中院裁定受理佳木斯船务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
2016年11月7日,佳木斯中院依法作出(2016)黑08民破1-4号《民事裁定书》,批准《佳木斯金地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
2017年2月7日,佳木斯中院作出(2016)黑08民破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佳纸股份破产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延长一年至2018年2月7日。
(二)持续经营评价
公司在2007年退市后,因负债巨大造成了经营困难,由此经历了近8年的漫长的休整期。自2015年起,公司在高级管理人员的推动下启动破产重整工作以来,公司一直在全力推进破产重整工作。截止目前,相关工作正有序进展,等待破产重整工作顺利完成后,公司将会展开重组工作,适时引入优异的资产,以优化经营结构,届时持续经营能力有望得到进一步提升。
二、未来展望
(一)公司发展战略
公司拟对佳纸股份适时注入优质资产,或采取其他重整措施,改善佳纸股份经营情况、探索公司的业务类型、提高佳纸股份盈利能力。具体方案公司将在破产重整完成后,根据实际情况拟定。
(二)经营计划或目标
2016年1月11日,佳木斯船务公司作为债权人向佳木斯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请佳纸股份重整的申请。佳木斯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7日裁定受理佳木斯船务公司对佳纸股份申请重整一案。2016年11月7日,佳木斯中院依法作出(2016)黑08民破1-4号《民事裁定书》,批准《佳木斯金地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
2017年2月7日,佳木斯中院作出(2016)黑08民破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佳纸股份破产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延长一年至2018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