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2018-07-23 |
实施中 |
鼎泰(南京)临床医学研究有限公司 |
—— |
鼎泰(南京)临床医学研究有限公司 |
鼎泰(南京)临床医学研究有限公司 |
115 |
CNY |
23 |
本公司与张颖、李斌、施云萍共同出资设立控股子公司鼎泰(南京)临床医学研究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南京市江北新区兴隆路9号1号楼505室,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其中本公司出资人民币25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张颖出资11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3%,李斌出资11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3%,施云萍出资1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 |
| 2 |
2018-07-23 |
实施中 |
鼎泰(南京)临床医学研究有限公司 |
—— |
鼎泰(南京)临床医学研究有限公司 |
鼎泰(南京)临床医学研究有限公司 |
255 |
CNY |
51 |
本公司与张颖、李斌、施云萍共同出资设立控股子公司鼎泰(南京)临床医学研究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南京市江北新区兴隆路9号1号楼505室,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其中本公司出资人民币25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张颖出资11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3%,李斌出资11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3%,施云萍出资1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 |
| 3 |
2018-07-23 |
实施中 |
鼎泰(南京)临床医学研究有限公司 |
—— |
鼎泰(南京)临床医学研究有限公司 |
鼎泰(南京)临床医学研究有限公司 |
15 |
CNY |
3 |
本公司与张颖、李斌、施云萍共同出资设立控股子公司鼎泰(南京)临床医学研究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南京市江北新区兴隆路9号1号楼505室,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其中本公司出资人民币25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张颖出资11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3%,李斌出资11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3%,施云萍出资1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 |
| 4 |
2018-07-23 |
实施中 |
鼎泰(南京)临床医学研究有限公司 |
—— |
鼎泰(南京)临床医学研究有限公司 |
鼎泰(南京)临床医学研究有限公司 |
115 |
CNY |
23 |
本公司与张颖、李斌、施云萍共同出资设立控股子公司鼎泰(南京)临床医学研究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南京市江北新区兴隆路9号1号楼505室,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其中本公司出资人民币25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张颖出资11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3%,李斌出资11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3%,施云萍出资1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 |
| 5 |
2018-01-22 |
股东大会通过 |
南京浦口靖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南京浦口靖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南京浦口靖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000 |
CNY |
10 |
因公司战略方向调整,拟将公司持有的南京浦口靖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发银行”)10%的股份出售给南京信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通科技”),对价1000万元人民币,待中国银监会审批通过后正式生效。 |
| 6 |
2018-01-22 |
股东大会通过 |
南京浦口靖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南京信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江苏鼎泰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
1000 |
CNY |
10 |
因公司战略方向调整,拟将公司持有的南京浦口靖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发银行”)10%的股份出售给南京信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通科技”),对价1000万元人民币,待中国银监会审批通过后正式生效。 |
| 7 |
2018-01-22 |
股东大会通过 |
南京浦口靖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南京信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江苏鼎泰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
1000 |
CNY |
10 |
因公司战略方向调整,拟将公司持有的南京浦口靖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发银行”)10%的股份出售给南京信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通科技”),对价1000万元人民币,待中国银监会审批通过后正式生效。 |
| 8 |
2017-09-12 |
董事会预案 |
福特FORDE350型车辆(车辆识别号:1FBSS3BL7ADA98969) |
—— |
南京浦口新江投资有限公司 |
江苏鼎泰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
8 |
CNY |
—— |
公司因资产管理需要拟以捌万元出让型号为FORDE350的福特牌汽车一辆(车辆识别号:1FBSS3BL7ADA98969)给南京浦口新江投资有限公司。南京嘉腾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车辆出具了《旧机动车鉴定估价报告书》【宁旧车评报字(2017年)第00310号】,评估价值为捌万元,上述交易构成偶发性关联交易。本次出售事项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