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2018-06-30 |
实施完成 |
澄迈县老城经济开发区工业大道4.5公里处南侧的45.14亩工业用地 |
—— |
澄迈县老城经济开发区工业大道4.5公里处南侧的45.14亩工业用地 |
澄迈县老城经济开发区工业大道4.5公里处南侧的45.14亩工业用地 |
1105.82 |
CNY |
—— |
鉴于澄迈县政府修建老城经济开发区规划道路的需要,根据《土地管理法》及《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澄迈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甲方”)、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乙方”)于2016年12月30日共同签订了《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书》,协议约定有偿收回公司持有的位于澄迈县老城经济开发区工业大道4.5公里处南侧的45.14亩工业用地(剩余土地年限为40.01年)。补偿金额经三方共同委托评估并经澄迈县土地出让价格会审小组确认,收回的45.14亩土地补偿价格为人民币1,041.23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价格为人民币64.59万元,共计人民币1,105.82万元。根据澄迈县人民政府【澄府函[2016]523号】文件,政府将整合澄迈县老城经济开发区美朗路周边约78.53亩土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协议约定,甲乙双方争取于2017年度将该项目用地依法通过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如公司通过公开竞价方式竞得上述项目用地,并缴纳完全部土地出让金后,甲方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澄迈县政申请一次性将上述收回土地补偿金1,105.82万元支付给公司。自《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如果甲乙方未能将78.53亩项目土地通过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或者公司未能竞得该项目土地,则甲方应自一年期限届满之日(或公司未能竞得该项目用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澄迈县政府申请一次性将上述收回土地补偿金1,105.82万元支付给公司。本次政府有偿收回公司土地使用权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事项,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
| 2 |
2018-06-22 |
实施中 |
海南椰岛阳光置业有限公司 |
—— |
海南椰岛阳光置业有限公司 |
海南椰岛阳光置业有限公司 |
37262.34 |
CNY |
—— |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对椰岛小城二期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A区)进行评估,按评估值37,262.34万元以增资扩股的方式投资至全资子公司海南椰岛阳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置业”),其中9,000.00万元计入阳光置业的注册资本,28,262.34万元计入阳光置业的资本公积。本次增资完成后,阳光置业注册资本将由1000万元增至10,000.00万元,公司仍持有阳光置业100%股权。 |
| 3 |
2017-12-30 |
实施完成 |
位于澄迈县老城经济开发区工业大道4.5公里处南侧的99.13亩工业用地 |
—— |
澄迈县国土资源局 |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352.17 |
CNY |
—— |
因澄迈县人民政府土地统筹规划的需要,根据《土地管理法》及《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拟与澄迈县国土资源局、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共同签订《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书》,协议约定政府有偿收回公司持有的位于澄迈县老城经济开发区工业大道4.5公里处南侧的99.13亩工业用地【老城国用(2010)第1193号】(剩余土地年限为40年),补偿金额经共同委托评估并经澄迈县土地出让价格会审小组确认,收回的土地补偿价格为人民币2306.45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价格为人民币45.72万元,共计人民币2352.17万元。本次政府有偿收回公司土地使用权事项已取得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有偿收回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6087.3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因《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书》尚未签署,上述补偿金额及协议主要内容以最终签署的协议为准。本次政府有偿收回公司土地使用权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事项,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政府有偿收回公司土地使用权的议案》,授权公司经营层与相关政府部门签订《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书》等事宜。 |
| 4 |
2017-12-30 |
实施完成 |
位于澄迈县老城经济开发区工业大道4.5公里处南侧的99.13亩工业用地 |
—— |
澄迈县国土资源局 |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352.17 |
CNY |
—— |
因澄迈县人民政府土地统筹规划的需要,根据《土地管理法》及《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拟与澄迈县国土资源局、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共同签订《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书》,协议约定政府有偿收回公司持有的位于澄迈县老城经济开发区工业大道4.5公里处南侧的99.13亩工业用地【老城国用(2010)第1193号】(剩余土地年限为40年),补偿金额经共同委托评估并经澄迈县土地出让价格会审小组确认,收回的土地补偿价格为人民币2306.45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价格为人民币45.72万元,共计人民币2352.17万元。本次政府有偿收回公司土地使用权事项已取得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有偿收回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6087.3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因《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书》尚未签署,上述补偿金额及协议主要内容以最终签署的协议为准。本次政府有偿收回公司土地使用权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事项,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政府有偿收回公司土地使用权的议案》,授权公司经营层与相关政府部门签订《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书》等事宜。 |
| 5 |
2017-11-04 |
实施完成 |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
北京东方君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山东信托·恒赢1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13031.34879 |
CNY |
3.13 |
深圳市东方财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一致行动人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童婷婷以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海南椰岛93,410,473股股份转让给北京东方君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 |
| 6 |
2017-11-04 |
实施完成 |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
北京东方君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童婷婷 |
4650 |
CNY |
1.12 |
深圳市东方财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一致行动人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童婷婷以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海南椰岛93,410,473股股份转让给北京东方君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 |
| 7 |
2017-11-04 |
实施完成 |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
北京东方君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山东信托·恒赢1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13048.365 |
CNY |
3.13 |
深圳市东方财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一致行动人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童婷婷以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海南椰岛93,410,473股股份转让给北京东方君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 |
| 8 |
2017-10-24 |
实施完成 |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
北京东方君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恒赢1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15054.6261 |
CNY |
3.61 |
深圳市东方财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一致行动人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童婷婷以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海南椰岛93,410,473股股份转让给北京东方君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 |
| 9 |
2017-10-24 |
实施完成 |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
北京东方君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恒赢1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15428.7 |
CNY |
3.7 |
深圳市东方财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一致行动人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童婷婷以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海南椰岛93,410,473股股份转让给北京东方君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 |
| 10 |
2017-09-29 |
实施完成 |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
北京东方君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山东信托—恒泰(恒鑫一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25658.7 |
CNY |
6.16 |
深圳市东方财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一致行动人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山东信托—恒泰(恒鑫一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海南椰岛27,590,000股股份转让给北京东方君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 |
| 11 |
2017-09-23 |
实施完成 |
海南汇丰弘泽旅游酒店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 |
深圳市汇丰弘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9000 |
CNY |
30 |
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参股公司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持有的参股公司海南汇丰30%股权转让给深圳汇丰,转让价格为人民币9,000万元(大写:玖仟万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交易审议程序合规,定价方式合理,定价结果公允,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利益及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海南汇丰股权。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属于公司董事会审批范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 12 |
2017-01-04 |
签署协议 |
澄迈县老城经济开发区工业大道4.5公里处南侧的45.14亩工业用地 |
—— |
澄迈县国土资源局 |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105.82 |
CNY |
—— |
鉴于澄迈县政府修建老城经济开发区规划道路的需要,根据《土地管理法》及《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澄迈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甲方”)、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乙方”)于2016年12月30日共同签订了《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书》,协议约定有偿收回公司持有的位于澄迈县老城经济开发区工业大道4.5公里处南侧的45.14亩工业用地(剩余土地年限为40.01年)。补偿金额经三方共同委托评估并经澄迈县土地出让价格会审小组确认,收回的45.14亩土地补偿价格为人民币1,041.23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价格为人民币64.59万元,共计人民币1,105.82万元。根据澄迈县人民政府【澄府函[2016]523号】文件,政府将整合澄迈县老城经济开发区美朗路周边约78.53亩土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协议约定,甲乙双方争取于2017年度将该项目用地依法通过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如公司通过公开竞价方式竞得上述项目用地,并缴纳完全部土地出让金后,甲方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澄迈县政申请一次性将上述收回土地补偿金1,105.82万元支付给公司。自《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如果甲乙方未能将78.53亩项目土地通过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或者公司未能竞得该项目土地,则甲方应自一年期限届满之日(或公司未能竞得该项目用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澄迈县政府申请一次性将上述收回土地补偿金1,105.82万元支付给公司。本次政府有偿收回公司土地使用权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事项,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
| 13 |
2016-11-16 |
实施中 |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
海南建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海口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 |
—— |
17.57 |
2015年2月4日,本公司收到海口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关于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协议转让公开征集受让方的通知》,国资公司已于2015年2月3日收到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协议转让的批复》(琼国资函【2015】27号),同意国资公司启动程序公开征集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椰岛”)国有股份转让的受让方。 |
| 14 |
2016-01-15 |
实施完成 |
772.28亩国有土地使用权益 |
—— |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澄迈县人民政府 |
1213.95 |
CNY |
—— |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07年1月18日通过拍卖方式,共出资12,139,500元取得位于澄迈县白莲美且那利坑地段772.28亩国有土地使用权益 |
| 15 |
2014-12-25 |
实施中 |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食品制造业 |
深圳市东方财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深圳市富安控股有限公司 |
—— |
—— |
6.16 |
深圳市富安控股有限公司拟将其持有的5000万股海南椰岛无限售流通股以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深圳市东方财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转让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1.16%。 |
| 16 |
2014-07-03 |
实施中 |
上海椰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
批发和零售业 |
黄银庆 |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9926 |
CNY |
100 |
上海椰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为我公司全资子公司,我公司拟通2过公开挂牌方式转让其100%股权,拟定挂牌价格为9926万元。
|
| 17 |
2014-07-03 |
达成意向 |
海椰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
—— |
黄银庆 |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9926 |
CNY |
—— |
我司拟通过公开挂牌方式转让全资子公司上海椰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拟定挂牌价格为9926万元。经公开征集于2014年6月26日产生受让方为黄银庆。 |
| 18 |
2012-04-14 |
实施完成 |
儋州椰岛生物质能源原料发展有限公司 |
—— |
陈新 |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620 |
CNY |
—— |
公司向陈新出售持有的儋州椰岛生物质能源原料发展有限公司股权,出售日:2011年9月30日,出售价格:6,200,000.00元 |
| 19 |
2011-07-30 |
实施完成 |
海南椰岛力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广州力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50 |
CNY |
—— |
海南椰岛力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出售给广州力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售日期:2011 年5月24 日,出售价格:1,500,000元 |
| 20 |
2010-12-28 |
股东大会通过 |
海口市龙华路43号的41.59亩土地 |
—— |
海南椰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39730.04 |
CNY |
—— |
为明确投资主体,便于投资经营与核算,公司拟将所属海口酒厂原位于海口市龙华路43号的41.59亩土地转让给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南椰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椰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给公司及海口酒厂的搬迁补偿费参照地上附属物评估值。以2010年4月30日为基准日,经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评估值共397,300,400元(其中土地评估值327,381,500元,地上附属物评估值69,918,900元:归属公司名下的50,741,600元,归属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口酒厂名下的19,177,300元),土地按评估值转让给海南椰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时,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酒厂搬迁问题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等有关规定,本次土地转让可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
| 21 |
2010-08-18 |
实施完成 |
中山市椰岛饮料有限公司 |
—— |
中山国方企业投资有限公司 |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300 |
CNY |
—— |
中山市椰岛饮料有限公司股权出售给中山国方企业投资有限公司,出售日期:2010 年4月30 日,出售价格:13,000,0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