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2018-06-16 |
实施中 |
张家港格林沙洲锅炉有限公司 |
—— |
张家港格林沙洲锅炉有限公司 |
张家港格林沙洲锅炉有限公司 |
1200 |
CNY |
—— |
根据格林沙洲业务发展需要,为提升其综合竞争力,格林沙洲拟增加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增加至225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1200万元由江苏江海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海机械”)以货币方式出资,新增注册资本50万元由上海兴海陆锅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兴海陆”)以货币方式出资。增资完成后,除公司外的其他投资人合计持有格林沙洲80.81%,同时公司放弃对本次增资的优先认购权,原出资额不变继续持有,持股比例下降至19.19%,格林沙洲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
| 2 |
2018-06-16 |
实施中 |
张家港格林沙洲锅炉有限公司 |
—— |
张家港格林沙洲锅炉有限公司 |
张家港格林沙洲锅炉有限公司 |
50 |
CNY |
—— |
根据格林沙洲业务发展需要,为提升其综合竞争力,格林沙洲拟增加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增加至225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1200万元由江苏江海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海机械”)以货币方式出资,新增注册资本50万元由上海兴海陆锅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兴海陆”)以货币方式出资。增资完成后,除公司外的其他投资人合计持有格林沙洲80.81%,同时公司放弃对本次增资的优先认购权,原出资额不变继续持有,持股比例下降至19.19%,格林沙洲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
| 3 |
2018-02-03 |
签署协议 |
废液物化处理项目(合资公司) |
—— |
废液物化处理项目(合资公司) |
废液物化处理项目(合资公司) |
—— |
—— |
—— |
1、生活垃圾焚烧项目(规模约为2500吨/天)、市政污泥干化处置项目(规模约为250吨/天)、餐厨处置项目(规模约100吨/天)。上述项目拟由甲乙丙三方(或其控股子公司)成立合资公司,股权比例为甲方占20%,乙方占70%,丙方占10%,具体事宜由三方另行签订合作协议。原则上,上述项目由乙方负责建设和运营。
2、废液物化处理项目(规模约为3万吨/年)、危废填埋处置项目(规模约为3万吨/年)、危废焚烧项目(规模约为3万吨/年)。上述项目拟由甲乙丙三方(或其控股子公司)成立合资公司,股权比例为甲方占70%,乙方占20%,丙方占10%,具体事宜由三方另行签订合作协议。原则上,上述由甲方负责建设和运营。
3、一般工业废弃物填埋项目(规模为3万吨/年)、一般工业废弃物综合处理处置项目(规模约为80万吨/年)。上述项目拟由甲乙丙三方(或其控股子公司)成立合资公司,股权比例为甲方占20%,乙方占10%,丙方占70%。原则上,上述项目由丙方负责建设和运营。如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中含可再生利用的炉渣等,经三方协商一致,乙方可充分利用掌握的技术和业绩优势,承担此类资源再生循环利用综合处理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具体事宜由三方另行签订合作协议。 |
| 4 |
2018-02-03 |
签署协议 |
生活垃圾焚烧项目(合资公司) |
—— |
生活垃圾焚烧项目(合资公司) |
生活垃圾焚烧项目(合资公司) |
—— |
—— |
—— |
1、生活垃圾焚烧项目(规模约为2500吨/天)、市政污泥干化处置项目(规模约为250吨/天)、餐厨处置项目(规模约100吨/天)。上述项目拟由甲乙丙三方(或其控股子公司)成立合资公司,股权比例为甲方占20%,乙方占70%,丙方占10%,具体事宜由三方另行签订合作协议。原则上,上述项目由乙方负责建设和运营。
2、废液物化处理项目(规模约为3万吨/年)、危废填埋处置项目(规模约为3万吨/年)、危废焚烧项目(规模约为3万吨/年)。上述项目拟由甲乙丙三方(或其控股子公司)成立合资公司,股权比例为甲方占70%,乙方占20%,丙方占10%,具体事宜由三方另行签订合作协议。原则上,上述由甲方负责建设和运营。
3、一般工业废弃物填埋项目(规模为3万吨/年)、一般工业废弃物综合处理处置项目(规模约为80万吨/年)。上述项目拟由甲乙丙三方(或其控股子公司)成立合资公司,股权比例为甲方占20%,乙方占10%,丙方占70%。原则上,上述项目由丙方负责建设和运营。如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中含可再生利用的炉渣等,经三方协商一致,乙方可充分利用掌握的技术和业绩优势,承担此类资源再生循环利用综合处理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具体事宜由三方另行签订合作协议。 |
| 5 |
2018-02-03 |
签署协议 |
生活垃圾焚烧项目(合资公司) |
—— |
生活垃圾焚烧项目(合资公司) |
生活垃圾焚烧项目(合资公司) |
—— |
—— |
—— |
1、生活垃圾焚烧项目(规模约为2500吨/天)、市政污泥干化处置项目(规模约为250吨/天)、餐厨处置项目(规模约100吨/天)。上述项目拟由甲乙丙三方(或其控股子公司)成立合资公司,股权比例为甲方占20%,乙方占70%,丙方占10%,具体事宜由三方另行签订合作协议。原则上,上述项目由乙方负责建设和运营。
2、废液物化处理项目(规模约为3万吨/年)、危废填埋处置项目(规模约为3万吨/年)、危废焚烧项目(规模约为3万吨/年)。上述项目拟由甲乙丙三方(或其控股子公司)成立合资公司,股权比例为甲方占70%,乙方占20%,丙方占10%,具体事宜由三方另行签订合作协议。原则上,上述由甲方负责建设和运营。
3、一般工业废弃物填埋项目(规模为3万吨/年)、一般工业废弃物综合处理处置项目(规模约为80万吨/年)。上述项目拟由甲乙丙三方(或其控股子公司)成立合资公司,股权比例为甲方占20%,乙方占10%,丙方占70%。原则上,上述项目由丙方负责建设和运营。如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中含可再生利用的炉渣等,经三方协商一致,乙方可充分利用掌握的技术和业绩优势,承担此类资源再生循环利用综合处理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具体事宜由三方另行签订合作协议。 |
| 6 |
2018-02-03 |
签署协议 |
一般工业废弃物填埋项目(合资公司) |
—— |
一般工业废弃物填埋项目(合资公司) |
一般工业废弃物填埋项目(合资公司) |
—— |
—— |
—— |
1、生活垃圾焚烧项目(规模约为2500吨/天)、市政污泥干化处置项目(规模约为250吨/天)、餐厨处置项目(规模约100吨/天)。上述项目拟由甲乙丙三方(或其控股子公司)成立合资公司,股权比例为甲方占20%,乙方占70%,丙方占10%,具体事宜由三方另行签订合作协议。原则上,上述项目由乙方负责建设和运营。
2、废液物化处理项目(规模约为3万吨/年)、危废填埋处置项目(规模约为3万吨/年)、危废焚烧项目(规模约为3万吨/年)。上述项目拟由甲乙丙三方(或其控股子公司)成立合资公司,股权比例为甲方占70%,乙方占20%,丙方占10%,具体事宜由三方另行签订合作协议。原则上,上述由甲方负责建设和运营。
3、一般工业废弃物填埋项目(规模为3万吨/年)、一般工业废弃物综合处理处置项目(规模约为80万吨/年)。上述项目拟由甲乙丙三方(或其控股子公司)成立合资公司,股权比例为甲方占20%,乙方占10%,丙方占70%。原则上,上述项目由丙方负责建设和运营。如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中含可再生利用的炉渣等,经三方协商一致,乙方可充分利用掌握的技术和业绩优势,承担此类资源再生循环利用综合处理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具体事宜由三方另行签订合作协议。 |
| 7 |
2018-02-03 |
签署协议 |
一般工业废弃物填埋项目(合资公司) |
—— |
一般工业废弃物填埋项目(合资公司) |
一般工业废弃物填埋项目(合资公司) |
—— |
—— |
—— |
1、生活垃圾焚烧项目(规模约为2500吨/天)、市政污泥干化处置项目(规模约为250吨/天)、餐厨处置项目(规模约100吨/天)。上述项目拟由甲乙丙三方(或其控股子公司)成立合资公司,股权比例为甲方占20%,乙方占70%,丙方占10%,具体事宜由三方另行签订合作协议。原则上,上述项目由乙方负责建设和运营。
2、废液物化处理项目(规模约为3万吨/年)、危废填埋处置项目(规模约为3万吨/年)、危废焚烧项目(规模约为3万吨/年)。上述项目拟由甲乙丙三方(或其控股子公司)成立合资公司,股权比例为甲方占70%,乙方占20%,丙方占10%,具体事宜由三方另行签订合作协议。原则上,上述由甲方负责建设和运营。
3、一般工业废弃物填埋项目(规模为3万吨/年)、一般工业废弃物综合处理处置项目(规模约为80万吨/年)。上述项目拟由甲乙丙三方(或其控股子公司)成立合资公司,股权比例为甲方占20%,乙方占10%,丙方占70%。原则上,上述项目由丙方负责建设和运营。如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中含可再生利用的炉渣等,经三方协商一致,乙方可充分利用掌握的技术和业绩优势,承担此类资源再生循环利用综合处理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具体事宜由三方另行签订合作协议。 |
| 8 |
2018-02-03 |
签署协议 |
生活垃圾焚烧项目(合资公司) |
—— |
生活垃圾焚烧项目(合资公司) |
生活垃圾焚烧项目(合资公司) |
—— |
—— |
—— |
1、生活垃圾焚烧项目(规模约为2500吨/天)、市政污泥干化处置项目(规模约为250吨/天)、餐厨处置项目(规模约100吨/天)。上述项目拟由甲乙丙三方(或其控股子公司)成立合资公司,股权比例为甲方占20%,乙方占70%,丙方占10%,具体事宜由三方另行签订合作协议。原则上,上述项目由乙方负责建设和运营。
2、废液物化处理项目(规模约为3万吨/年)、危废填埋处置项目(规模约为3万吨/年)、危废焚烧项目(规模约为3万吨/年)。上述项目拟由甲乙丙三方(或其控股子公司)成立合资公司,股权比例为甲方占70%,乙方占20%,丙方占10%,具体事宜由三方另行签订合作协议。原则上,上述由甲方负责建设和运营。
3、一般工业废弃物填埋项目(规模为3万吨/年)、一般工业废弃物综合处理处置项目(规模约为80万吨/年)。上述项目拟由甲乙丙三方(或其控股子公司)成立合资公司,股权比例为甲方占20%,乙方占10%,丙方占70%。原则上,上述项目由丙方负责建设和运营。如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中含可再生利用的炉渣等,经三方协商一致,乙方可充分利用掌握的技术和业绩优势,承担此类资源再生循环利用综合处理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具体事宜由三方另行签订合作协议。 |
| 9 |
2018-02-03 |
签署协议 |
一般工业废弃物填埋项目(合资公司) |
—— |
一般工业废弃物填埋项目(合资公司) |
一般工业废弃物填埋项目(合资公司) |
—— |
—— |
—— |
1、生活垃圾焚烧项目(规模约为2500吨/天)、市政污泥干化处置项目(规模约为250吨/天)、餐厨处置项目(规模约100吨/天)。上述项目拟由甲乙丙三方(或其控股子公司)成立合资公司,股权比例为甲方占20%,乙方占70%,丙方占10%,具体事宜由三方另行签订合作协议。原则上,上述项目由乙方负责建设和运营。
2、废液物化处理项目(规模约为3万吨/年)、危废填埋处置项目(规模约为3万吨/年)、危废焚烧项目(规模约为3万吨/年)。上述项目拟由甲乙丙三方(或其控股子公司)成立合资公司,股权比例为甲方占70%,乙方占20%,丙方占10%,具体事宜由三方另行签订合作协议。原则上,上述由甲方负责建设和运营。
3、一般工业废弃物填埋项目(规模为3万吨/年)、一般工业废弃物综合处理处置项目(规模约为80万吨/年)。上述项目拟由甲乙丙三方(或其控股子公司)成立合资公司,股权比例为甲方占20%,乙方占10%,丙方占70%。原则上,上述项目由丙方负责建设和运营。如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中含可再生利用的炉渣等,经三方协商一致,乙方可充分利用掌握的技术和业绩优势,承担此类资源再生循环利用综合处理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具体事宜由三方另行签订合作协议。 |
| 10 |
2018-02-03 |
签署协议 |
废液物化处理项目(合资公司) |
—— |
废液物化处理项目(合资公司) |
废液物化处理项目(合资公司) |
—— |
—— |
—— |
1、生活垃圾焚烧项目(规模约为2500吨/天)、市政污泥干化处置项目(规模约为250吨/天)、餐厨处置项目(规模约100吨/天)。上述项目拟由甲乙丙三方(或其控股子公司)成立合资公司,股权比例为甲方占20%,乙方占70%,丙方占10%,具体事宜由三方另行签订合作协议。原则上,上述项目由乙方负责建设和运营。
2、废液物化处理项目(规模约为3万吨/年)、危废填埋处置项目(规模约为3万吨/年)、危废焚烧项目(规模约为3万吨/年)。上述项目拟由甲乙丙三方(或其控股子公司)成立合资公司,股权比例为甲方占70%,乙方占20%,丙方占10%,具体事宜由三方另行签订合作协议。原则上,上述由甲方负责建设和运营。
3、一般工业废弃物填埋项目(规模为3万吨/年)、一般工业废弃物综合处理处置项目(规模约为80万吨/年)。上述项目拟由甲乙丙三方(或其控股子公司)成立合资公司,股权比例为甲方占20%,乙方占10%,丙方占70%。原则上,上述项目由丙方负责建设和运营。如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中含可再生利用的炉渣等,经三方协商一致,乙方可充分利用掌握的技术和业绩优势,承担此类资源再生循环利用综合处理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具体事宜由三方另行签订合作协议。 |
| 11 |
2018-02-03 |
签署协议 |
废液物化处理项目(合资公司) |
—— |
废液物化处理项目(合资公司) |
废液物化处理项目(合资公司) |
—— |
—— |
—— |
1、生活垃圾焚烧项目(规模约为2500吨/天)、市政污泥干化处置项目(规模约为250吨/天)、餐厨处置项目(规模约100吨/天)。上述项目拟由甲乙丙三方(或其控股子公司)成立合资公司,股权比例为甲方占20%,乙方占70%,丙方占10%,具体事宜由三方另行签订合作协议。原则上,上述项目由乙方负责建设和运营。
2、废液物化处理项目(规模约为3万吨/年)、危废填埋处置项目(规模约为3万吨/年)、危废焚烧项目(规模约为3万吨/年)。上述项目拟由甲乙丙三方(或其控股子公司)成立合资公司,股权比例为甲方占70%,乙方占20%,丙方占10%,具体事宜由三方另行签订合作协议。原则上,上述由甲方负责建设和运营。
3、一般工业废弃物填埋项目(规模为3万吨/年)、一般工业废弃物综合处理处置项目(规模约为80万吨/年)。上述项目拟由甲乙丙三方(或其控股子公司)成立合资公司,股权比例为甲方占20%,乙方占10%,丙方占70%。原则上,上述项目由丙方负责建设和运营。如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中含可再生利用的炉渣等,经三方协商一致,乙方可充分利用掌握的技术和业绩优势,承担此类资源再生循环利用综合处理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具体事宜由三方另行签订合作协议。 |
| 12 |
2017-12-13 |
实施完成 |
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 |
—— |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
吴卫文 |
141120 |
CNY |
67.2 |
公司已与吴卫文、聚宝行集团签订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上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江南集成83.6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江南集成83.60%股权,江南集成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
| 13 |
2017-12-13 |
实施完成 |
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 |
—— |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
聚宝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34440 |
CNY |
16.4 |
公司已与吴卫文、聚宝行集团签订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上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江南集成83.6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江南集成83.60%股权,江南集成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
| 14 |
2015-10-30 |
实施完成 |
张家港市格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
陈建平 |
312.5 |
CNY |
0.5 |
本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钱仁清等19名股东所持有的格锐环境100%股权,其中向交易对方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格锐环境80%的股权,以支付现金方式向交易对方购买格锐环境20%的股权;同时向自然人徐冉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本次交易现金对价的支付及中介机构费用等其他费用的支付。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徐冉现任海陆重工董事,系海陆重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元生之子。 |
| 15 |
2015-10-30 |
实施完成 |
张家港市格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
宋颖萍 |
625 |
CNY |
1 |
本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钱仁清等19名股东所持有的格锐环境100%股权,其中向交易对方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格锐环境80%的股权,以支付现金方式向交易对方购买格锐环境20%的股权;同时向自然人徐冉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本次交易现金对价的支付及中介机构费用等其他费用的支付。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徐冉现任海陆重工董事,系海陆重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元生之子。 |
| 16 |
2015-10-30 |
实施完成 |
张家港市格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
马建江 |
312.5 |
CNY |
0.5 |
本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钱仁清等19名股东所持有的格锐环境100%股权,其中向交易对方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格锐环境80%的股权,以支付现金方式向交易对方购买格锐环境20%的股权;同时向自然人徐冉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本次交易现金对价的支付及中介机构费用等其他费用的支付。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徐冉现任海陆重工董事,系海陆重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元生之子。 |
| 17 |
2015-10-30 |
实施完成 |
张家港市格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
吴惠芬 |
312.5 |
CNY |
0.5 |
本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钱仁清等19名股东所持有的格锐环境100%股权,其中向交易对方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格锐环境80%的股权,以支付现金方式向交易对方购买格锐环境20%的股权;同时向自然人徐冉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本次交易现金对价的支付及中介机构费用等其他费用的支付。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徐冉现任海陆重工董事,系海陆重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元生之子。 |
| 18 |
2015-10-30 |
实施完成 |
张家港市格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
邵巍 |
3750 |
CNY |
6 |
本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钱仁清等19名股东所持有的格锐环境100%股权,其中向交易对方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格锐环境80%的股权,以支付现金方式向交易对方购买格锐环境20%的股权;同时向自然人徐冉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本次交易现金对价的支付及中介机构费用等其他费用的支付。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徐冉现任海陆重工董事,系海陆重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元生之子。 |
| 19 |
2015-10-30 |
实施完成 |
张家港市格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
朱益明 |
1875 |
CNY |
3 |
本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钱仁清等19名股东所持有的格锐环境100%股权,其中向交易对方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格锐环境80%的股权,以支付现金方式向交易对方购买格锐环境20%的股权;同时向自然人徐冉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本次交易现金对价的支付及中介机构费用等其他费用的支付。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徐冉现任海陆重工董事,系海陆重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元生之子。 |
| 20 |
2015-10-30 |
实施完成 |
张家港市格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
王燕飞 |
3750 |
CNY |
6 |
本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钱仁清等19名股东所持有的格锐环境100%股权,其中向交易对方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格锐环境80%的股权,以支付现金方式向交易对方购买格锐环境20%的股权;同时向自然人徐冉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本次交易现金对价的支付及中介机构费用等其他费用的支付。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徐冉现任海陆重工董事,系海陆重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元生之子。 |
| 21 |
2015-10-30 |
实施完成 |
张家港市格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
蔡国彬 |
312.5 |
CNY |
0.5 |
本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钱仁清等19名股东所持有的格锐环境100%股权,其中向交易对方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格锐环境80%的股权,以支付现金方式向交易对方购买格锐环境20%的股权;同时向自然人徐冉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本次交易现金对价的支付及中介机构费用等其他费用的支付。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徐冉现任海陆重工董事,系海陆重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元生之子。 |
| 22 |
2015-10-30 |
实施完成 |
张家港市格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
郭德金 |
312.5 |
CNY |
0.5 |
本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钱仁清等19名股东所持有的格锐环境100%股权,其中向交易对方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格锐环境80%的股权,以支付现金方式向交易对方购买格锐环境20%的股权;同时向自然人徐冉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本次交易现金对价的支付及中介机构费用等其他费用的支付。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徐冉现任海陆重工董事,系海陆重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元生之子。 |
| 23 |
2015-10-30 |
实施完成 |
张家港市格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
陈健 |
312.5 |
CNY |
0.5 |
本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钱仁清等19名股东所持有的格锐环境100%股权,其中向交易对方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格锐环境80%的股权,以支付现金方式向交易对方购买格锐环境20%的股权;同时向自然人徐冉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本次交易现金对价的支付及中介机构费用等其他费用的支付。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徐冉现任海陆重工董事,系海陆重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元生之子。 |
| 24 |
2015-10-30 |
实施完成 |
张家港市格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
钱仁清 |
39062.5 |
CNY |
62.5 |
本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钱仁清等19名股东所持有的格锐环境100%股权,其中向交易对方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格锐环境80%的股权,以支付现金方式向交易对方购买格锐环境20%的股权;同时向自然人徐冉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本次交易现金对价的支付及中介机构费用等其他费用的支付。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徐冉现任海陆重工董事,系海陆重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元生之子。 |
| 25 |
2015-10-30 |
实施完成 |
张家港市格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
袁建龙 |
1875 |
CNY |
3 |
本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钱仁清等19名股东所持有的格锐环境100%股权,其中向交易对方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格锐环境80%的股权,以支付现金方式向交易对方购买格锐环境20%的股权;同时向自然人徐冉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本次交易现金对价的支付及中介机构费用等其他费用的支付。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徐冉现任海陆重工董事,系海陆重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元生之子。 |
| 26 |
2015-10-30 |
实施完成 |
张家港市格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
郭云峰 |
312.5 |
CNY |
0.5 |
本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钱仁清等19名股东所持有的格锐环境100%股权,其中向交易对方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格锐环境80%的股权,以支付现金方式向交易对方购买格锐环境20%的股权;同时向自然人徐冉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本次交易现金对价的支付及中介机构费用等其他费用的支付。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徐冉现任海陆重工董事,系海陆重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元生之子。 |
| 27 |
2015-10-30 |
实施完成 |
张家港市格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
孙建国 |
312.5 |
CNY |
0.5 |
本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钱仁清等19名股东所持有的格锐环境100%股权,其中向交易对方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格锐环境80%的股权,以支付现金方式向交易对方购买格锐环境20%的股权;同时向自然人徐冉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本次交易现金对价的支付及中介机构费用等其他费用的支付。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徐冉现任海陆重工董事,系海陆重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元生之子。 |
| 28 |
2015-10-30 |
实施完成 |
张家港市格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
周菊英 |
4375 |
CNY |
7 |
本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钱仁清等19名股东所持有的格锐环境100%股权,其中向交易对方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格锐环境80%的股权,以支付现金方式向交易对方购买格锐环境20%的股权;同时向自然人徐冉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本次交易现金对价的支付及中介机构费用等其他费用的支付。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徐冉现任海陆重工董事,系海陆重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元生之子。 |
| 29 |
2015-10-30 |
实施完成 |
张家港市格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
张学琴 |
312.5 |
CNY |
0.5 |
本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钱仁清等19名股东所持有的格锐环境100%股权,其中向交易对方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格锐环境80%的股权,以支付现金方式向交易对方购买格锐环境20%的股权;同时向自然人徐冉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本次交易现金对价的支付及中介机构费用等其他费用的支付。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徐冉现任海陆重工董事,系海陆重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元生之子。 |
| 30 |
2015-10-30 |
实施完成 |
张家港市格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
张晓冬 |
3125 |
CNY |
5 |
本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钱仁清等19名股东所持有的格锐环境100%股权,其中向交易对方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格锐环境80%的股权,以支付现金方式向交易对方购买格锐环境20%的股权;同时向自然人徐冉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本次交易现金对价的支付及中介机构费用等其他费用的支付。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徐冉现任海陆重工董事,系海陆重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元生之子。 |
| 31 |
2015-10-30 |
实施完成 |
张家港市格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
陆守祥 |
937.5 |
CNY |
1.5 |
本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钱仁清等19名股东所持有的格锐环境100%股权,其中向交易对方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格锐环境80%的股权,以支付现金方式向交易对方购买格锐环境20%的股权;同时向自然人徐冉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本次交易现金对价的支付及中介机构费用等其他费用的支付。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徐冉现任海陆重工董事,系海陆重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元生之子。 |
| 32 |
2015-10-30 |
实施完成 |
张家港市格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
孙联华 |
312.5 |
CNY |
0.5 |
本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钱仁清等19名股东所持有的格锐环境100%股权,其中向交易对方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格锐环境80%的股权,以支付现金方式向交易对方购买格锐环境20%的股权;同时向自然人徐冉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本次交易现金对价的支付及中介机构费用等其他费用的支付。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徐冉现任海陆重工董事,系海陆重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元生之子。 |
| 33 |
2015-08-20 |
董事会预案 |
镇江市和合重金属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
镇江市和合重金属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 |
3500 |
CNY |
10 |
2015年8月19日,公司与镇江市和合重金属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和合”)、何金彬签订了《投资协议书》,公司出资人民币3,500万元对镇江和合增资入股,其中,人民币1,00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人民币2,5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增资完成后,镇江和合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万元,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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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2015-07-11 |
签署协议 |
国有土地使用权 |
—— |
张家港市土地储备中心 |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
15015.3332 |
CNY |
—— |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乙方”)于近日与张家港市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甲方”)、张家港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张家港市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书》,对公司位于张家港市人民西路一号的厂区进行拆迁补偿。 |
| 35 |
2015-06-26 |
董事会预案 |
江阴海陆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金属制品业 |
赵建新 |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
9067.0506 |
CNY |
60 |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海陆重工”)于2015年6月25日与赵建新正式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公司转让持有的江阴海陆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海陆”)60%的股权,赵建新以90,670,505.91元的价格受让公司所持有的上述股权。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江阴海陆的股权,江阴海陆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
| 36 |
2014-03-29 |
实施完成 |
瑞士Raschka投资有限公司 |
其他金融业 |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
魏义士 |
2628.65 |
CNY |
51 |
魏义士向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标的公司瑞士Raschka投资有限公司51%的股权。 |
| 37 |
2012-04-18 |
签署协议 |
苏州海陆环境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 |
江苏联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
2750 |
CNY |
51 |
2011 年11 月5 日,公司与江苏联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公司将所持的环境能源51.00%的股权(至转让日公司实际认缴2550 万元人民币),总计5100 万股
以2750 万元的价格协议转让给江苏联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