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侨3(400026)
公司经营评述
- 2018-12-31
- 2018-06-30
- 2017-12-31
一、概述
(一)重整工作
2015年,公司债权人深圳市保升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向深圳中院提出对本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深圳中院受理该申请并且于2015年12月15日批准公司的重整计划,有效期限至2016年06月14日。根据重整计划,潜在重组方将引入有实力的重组方,实现注入可持续盈利的优质资产以恢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实现公司良性发展。
2016年05月30日,公司向深圳中院及管理人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2016年06月12日,深圳中院作出(2015)深中法破字第10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同意延长本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至2016年12月l4日。
自深圳中院批准重整计划以来,深中侨积极执行重整计划,完成对税款债权、普通债权的现金部分清偿,对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发生的重整费用、共益债务进行清偿,并将公积金转增的股份,登记过户至持股公司证券账户。后因公司潜在重组方尚未完成资产捐赠并形成资本公积等原因,导致重整计划尚未全部执行完毕。
2017年2月16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5)深中法破字第10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同意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至2017年6月14日。
为了尽快解除重整计划的执行障碍,深中侨遵照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于2017年2月16日向深圳中院提交了《关于深圳市中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潜在重组方的申请》,申请将潜在重组方变更为毕节市融达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
2017年6月14日,深圳中院作出了(2015)深中法破字第10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延长深中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至2017年12月14日。
2018年1月4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破字第104-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延长深中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至2018年6月14日。
2018年2月6日,公司召开了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及第二次出资人组会议,审议《深圳市中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变更草案议案》,并于2018年2月8日披露《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及第二次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2018年5月30日,管理人收到东方资产提交的表决票。2018年5月31日经管理人监票,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确认,其中,12家债权人参与投票,11家债权人代表债权总额99.08%表决同意,表决结果为已通过。
2018年7月25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破字第104-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了深圳市中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修正案。
公司潜在重组方由海南中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有亿源贸易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元维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组成的重整联合体变更为毕节市融达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即以毕节融达投资有限公司、新余君健毅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新余卓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深圳互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新余君康毅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组成的重组联合体。
2019年1月23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破字第104-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延长深中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至2019年7月19日。
目前,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工作正在推进中。
(二)业务经营
在业务经营上,公司仍然坚持开拓房地产咨询服务领域的业务,根据目前经济形势,寻求可持续的经济发展,但是由于在推进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各方协调沟通及执行实施的工作耗时较多,特别是2018年以来,公司管理层将主要精力用于推进潜在重组方的变更及资产注入工作,导致公司业务并未得到有效开展。
二、公司未来发展的展望
(一)实现房地产衍生服务领域的稳步发展
2018年,随着各地房地产调控政策出台,比如限购、限售、限贷等,使得一线城市的房价上涨势头已经得到初步抑制,另一方面,住房的供给端也有了变化和调整,住房回归居住属性以及租赁市场发展所推动的住房体系的改革正在稳步开展中。一线城市房价的趋稳、涨幅的回落也昭示着“防过热”、“去库存”的调控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在目前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严峻形势下,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的自身情况,继续坚持选择了适应公司发展的、轻资产运营的房地产咨询业务模式,积极协同利用公司房地产业务基础,努力筹划拓展房地产相关咨询作为公司,为房地产企业客户提供相关咨询业务,同时从传统房地产模式出发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衍生服务领域的业务开展。
随着经济的不断繁荣发展,房地产业的枢纽地位、以及对经济发展的贡献也会日益突出和巩固,鉴于此,公司在现有业务和资源的基础上,将进一步拓展房地产衍生服务领域,以适应房地产市场未来发展的变化,走上一个健康平稳的发展道路。
(二)拟注入优质资产,实现公司的良性发展
2018年7月25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破字第104-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了深圳市中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修正案。
公司潜在重组方由海南中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有亿源贸易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元维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组成的重整联合体变更为毕节市融达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即以毕节融达投资有限公司、新余君健毅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新余卓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深圳互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新余君康毅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组成的重组联合体。
根据重整计划,变更完成后的潜在重组方将根据重整计划向公司捐赠评估净值不低于20亿元的优质经营性资产与部分现金,通过注入可持续盈利的优质资产以恢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同时,通过股权分置改革等方式实现公司股票全流通,实现公司良性发展。
截止到目前,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工作正在推进中。
三、核心竞争力分析
公司已布局房地产行业多年,并在房地产行业拥有丰富的业务经验,具有房地产行业研究和房地产企业咨询的业务基础,同时公司高管、核心业务人员组成的团队具备较为丰富的从业经历和深厚的人脉资源。
2018年,公司管理层仍筹划拓展房地产相关咨询作为公司目前的业务重点。
由于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各方协调沟通及执行实施的工作耗时较多,特别是2018年以来,公司管理层将主要精力用于推进潜在重组方的变更及资产注入工作,导致在本报告期,公司业务并未得到有效开展,核心竞争力未能得到充分体现。
一、概述
(一)重整工作
2015年,公司债权人深圳市保升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向深圳中院提出对本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深圳中院受理该申请并且于2015年12月15日批准公司的重整计划,有效期限至2016年06月14日。根据重整计划,潜在重组方将引入有实力的重组方,实现注入可持续盈利的优质资产以恢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实现公司良性发展。
2016年05月30日,公司向深圳中院及管理人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2016年06月12日,深圳中院作出(2015)深中法破字第10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同意延长本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至2016年12月l4日。
自深圳中院批准重整计划以来,深中侨积极执行重整计划,完成对税款债权、普通债权的现金部分清偿,对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发生的重整费用、共益债务进行清偿,并将公积金转增的股份,登记过户至持股公司证券账户。后因公司潜在重组方尚未完成资产捐赠并形成资本公积等原因,导致重整计划尚未全部执行完毕。
2017年2月16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5)深中法破字第10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同意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至2017年6月14日。
为了尽快解除重整计划的执行障碍,深中侨遵照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于2017年2月16日向深圳中院提交了《关于深圳市中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潜在重组方的申请》,申请将潜在重组方变更为毕节市融达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
2017年6月14日,深圳中院作出了(2015)深中法破字第10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延长深中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至2017年12月14日。
2018年1月4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破字第104-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延长深中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至2018年6月14日。
2018年2月6日,公司召开了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及第二次出资人组会议,审议《深圳市中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变更草案议案》,并于2018年2月8日披露《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及第二次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2018年5月30日,管理人收到东方资产提交的表决票。2018年5月31日经管理人监票,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确认,其中,12家债权人参与投票,11家债权人代表债权总额99.08%表决同意,表决结果为已通过。
2018年7月25日,公司收到了深圳中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破字第104-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了深圳市中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修正案。
目前,公司正积极推进重整计划执行工作。
(二)业务经营
2018年上半年,管理层继续沿着既定发展战略,持续积极努力拓展房地产相关的咨询业务市场。但由于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各方协调沟通及执行实施的工作耗时较多,特别是2018年上半年以来,公司管理层将主要精力用于推进潜在重组方的变更,导致在本报告期,公司业务并未得到有效开展。
二、公司面临的风险和应对措施
(一)破产清算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公司仍存在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
(二)经营管理风险公司管理层将咨询业务从传统房地产模式领域进一步延伸至房地产衍生服
务领域,以适应房地产市场未来发展的变化。这对资源整合、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诸多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管理意识、组织模式和管理制度未能随着提升和改进,公司将面临经营管理的风险。
(三)核心人员流失风险
核心技术人员及业务骨干是公司稳健发展的基础,公司的房地产相关的咨询业务处于调整阶段,如果公司无法持续引进优秀的人才,或不能留住现有的核心人才,将给公司未来的经营和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三、核心竞争力分析核心竞争力分析
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主要表现为公司在房地产行业深耕多年,并且具有房地产行业研究和房地产企业咨询的业务基础,同时公司高管、核心业务人员组成的团队具备较为丰富的从业经历和深厚的人脉资源。
2018年上半年,公司管理层仍将筹划拓展房地产相关咨询作为公司目前的业务重点。由于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各方协调沟通及执行实施的工作耗时较多,特别是2018年上半年以来,公司管理层将主要精力用于推进潜在重组方的变更,导致在本报告期,公司业务并未得到有效开展,核心竞争力未能得到充分体现。
一、概述
(一)重整工作
2015年,公司债权人深圳市保升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向深圳中院提出对本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深圳中院受理该申请并且于2015年12月15日批准公司的重整计划,有效期限至2016年06月14日。根据重整计划,潜在重组方将引入有实力的重组方,实现注入可持续盈利的优质资产以恢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实现公司良性发展。
2016年05月30日,公司向深圳中院及管理人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2016年06月12日,深圳中院作出(2015)深中法破字第10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同意延长本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至2016年12月l4日。
自深圳中院批准重整计划以来,深中侨积极执行重整计划,完成对税款债权、普通债权的现金部分清偿,对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发生的重整费用、共益债务进行清偿,并将公积金转增的股份,登记过户至持股公司证券账户。后因公司潜在重组方尚未完成资产捐赠并形成资本公积等原因,导致重整计划尚未全部执行完毕。
2017年2月16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5)深中法破字第10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同意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至2017年6月14日。
为了尽快解除重整计划的执行障碍,深中侨遵照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于2017年2月16日向深圳中院提交了《关于深圳市中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潜在重组方的申请》,申请将潜在重组方变更为毕节市融达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
2017年6月14日,深圳中院作出了(2015)深中法破字第10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延长深中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至2017年12月14日。
2018年1月4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破字第104-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延长深中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至2018年6月14日。
2018年2月6日,公司召开了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及第二次出资人组会议,审议《深圳市中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变更草案议案》,并于2018年2月8日披露《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及第二次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2018年5月30日,管理人收到东方资产提交的表决票。2018年5月31日经管理人监票,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确认,其中,12家债权人参与投票,11家债权人代表债权总额99.08%表决同意,表决结果为已通过。
目前,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工作正在推进中。
(二)业务经营
在业务经营上,公司仍然坚持开拓房地产咨询服务领域的业务,根据目前经济形势,寻求可持续的经济发展,但是由于在推进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各方协调沟通及执行实施的工作耗时较多,特别是2017年以来,公司管理层将主要精力用于推进潜在重组方的变更,导致公司业务并未得到有效开展。
二、公司未来发展发展的展望展望
(一)实现房现房地产地产衍生服务领域领域的稳步发展
2017年,随着各地房地产调控政策出台,比如限购、限售、限贷等,使得一线城市的房价上涨势头已经得到初步抑制,另一方面,住房的供给端也有了变化和调整,住房回归居住属性以及租赁市场发展所推动的住房体系的改革正在稳步开展中。一线城市房价的趋稳、涨幅的回落也昭示着“防过热”“去库存”的调控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在目前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严峻形势下,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的自身情况,继续坚持选择了适应公司发展的、轻资产运营的房地产咨询业务模式,积极协同利用公司房地产业务基础,努力筹划拓展房地产相关咨询作为公司,为房地产企业客户提供相关咨询业务,同时从传统房地产模式出发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衍生服务领域的业务开展。
随着经济的不断繁荣发展,房地产业的枢纽地位、以及对经济发展的贡献也会日益突出和巩固,鉴于此,公司在现有业务和资源的基础上,将进一步拓展房地产衍生服务领域,以适应房地产市场未来发展的变化,走上一个健康平稳的发展道路。
(二)变更潜在重在重组方,拟注入注入优质优质资产资产
为了尽快解除重整计划的执行障碍,2018年2月6日,深中侨召开了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及第二次出资人组会议,就潜在重组方变更为融达路桥全体股东组成的重组联合体事项,审议《深圳市中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变更草案议案》,并对《深圳市中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修正案》进行表决。
2018年5月30日,管理人收到东方资产提交的表决票。2018年5月31日经管理人监票,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确认,其中,12家债权人参与投票,11家债权人代表债权总额99.08%表决同意,表决结果为已通过。
截止到目前,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工作正在推进中。
根据重整计划,变更完成后的潜在重组方将根据重整计划向公司捐赠评估净值不低于20亿元的优质经营性资产与部分现金,通过注入可持续盈利的优质资产以恢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同时,通过股权分置改革等方式实现公司股票全流通,实现公司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