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10-61736305

邮箱:jetsen@jetsen.cn

官网: http://www.jetsen.com.cn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709室

行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领域:软件开发

园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基本信息

主营业务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计算机技术培训;投资管理;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企业简介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06年成立,于2011年2月22日在中国A股创业板上市(简称捷成股份、股票代码300182),截至目前,公司注册资本25.55亿元人民币,下属全资子公司27家,控股公司9家,参股公司10家。 在“内容与技术双轮驱动,做国际创新的数字文化传媒巨头”的既定战略下,公司立足于领先的音视频技术、云计算及大数据技术,迅速推进延展全生态链布局,构建集新媒体版权运营、影视内容制作与发行、数字技术和数字教育于一体的新型文化产业集团。2017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超过43亿元人民币,净利润实现10亿元人民币以上,连续多年保持30%以上的增长。 在新媒体版权运营板块,公司通过旗下子公司华视网聚开展版权运营及数字发行业务,面向互联网、广电、运营商等新媒体渠道进行数字化分销,全面覆盖互联网视频、数字电视、OTT、IPTV、移动终端等全媒体终端,构建了基于“版权资源结构化控制”的上中下游全产业融合式服务的数字版权产业生态。同时,在优势版权运营及全媒体特别是新媒体大数据分析的基础上,试水数字发行模式,面向包括互联网、无线、数字电视/IPTV/OTT等全媒体终端实现内容数字发行。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集成新媒体电影版权5094部;电视剧1774部;动画片735部,共计369304分钟,是国内最大的新媒体版权运营商之一。同时通过自营YouTube频道进行海外发行,将国内优秀影视作品面向全球进行推广。 在影视内容制作与发行板块,公司下设捷成世纪文化产业集团作为公司在影视内容领域的业务实施平台,拥有9家参控股公司,业务范围涵盖创意制作、影视投资、栏目制作、数字发行、产业服务、广告策划等全产业链集群,旗下多个制作、发行、策划及运营团队拥有丰富业内经验。每年原创电视剧/网剧生产量千余部集,电影几十部。打造了《战狼2》、《红海行动》、《一出好戏》、《机器之血》、《猎毒人》、《热血军旗》、《莫斯科行动》、《卧底归来》等脍炙人口的影视佳作。 在数字技术板块,公司产品线覆盖全面,音视频技术解决方案在国内广电行业、新闻出版行业、新媒体行业等得到广泛推广和应用;围绕高清、4K的制播技术系统、虚拟与增强现实(VR/AR)技术产品、媒体资产管理系统及全媒体平台在业内处于领先水平;在收入规模、经济效益、技术优势、服务能力和全产业链覆盖等方面具有核心优势,市场占有率保持绝对领先。同时,公司加大在云技术平台、4K超高清制播、虚拟与增强现实方向的技术研发与市场推广,在国家媒体融合战略推动下,公司的全媒体融合云服务平台正在为媒体新一轮技术改造提供强劲动力与支撑。 在数字教育板块,捷成数字教育云平台定位于区域级K12在校教育,平台侧重教育教学,涵盖教务管理、教研管理,同时为平台用户提供教育资源类的多种服务。通过将在校教育与互联网在线教育结合起来实现教育行业的“互联网+”。捷成数字教育云平台于2014年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正式落地、首战告捷,现已覆盖全市70%的师生与家长。随后,捷成数字教育云平台在江苏省无锡市、四川省宜宾市、江西省景德镇市、湖南省株洲市等地先后签约、复制推广,取得广泛应用和赞誉。

工商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93443249D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人 徐子泉 注册资本 257496.0807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 2006-08-23 登记状态 存续
经营期限 2006-08-23 至 无固定期限 登记机关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范围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计算机技术培训;投资管理;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软件开发;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摄影扩印服务;教育咨询;版权代理;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机械设备租赁;电影发行;演出经纪;人才中介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电影发行、演出经纪、人才中介服务、互联网文化活动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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